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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应补税款-2000万元”,即多缴税款2000万元,是否已经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相关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也就是说,能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首先需要符合上述“技术”范围,然后还得是永久(所有权)或者5年以上(含5年)使用权。
总之,如您所述,“允许对方使用10年” (转让使用权)且“分10年确认收入”(相当于转让10次,每次一年)肯定不会符合优惠条件了。
一、会计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既然“永久停产”,且不准备用于他途,也不会产生其他经济利益,则可直接确认损失(费用)。
二、税法方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福利费在个人所得税的领域同样是“工资薪金”的范畴,只是在企业所得税需要单独核算,这两个并不冲突。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发放预付卡不属于免税范畴,应当补缴相应税款。
3. 编码准确但名称错误同样属于不合规发票,如不能补开的确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全额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说您的实际经营项目乃是3%,而发票开具5%,属于上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个人观点,最好依法、据实作废(红冲)后重新开具;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税法文件,但根据税法必须以合规票据进行扣除的基本原则,我理解应该在没有取得发票的前提下,计提的摊销需要做纳税调整,但之后取得发票可以按照2012年15号文件的精神,做纳税调减处理,但不是调整2021年,而是追调2019年。
另外,你方其实也可以和对方协商,既然叫质保金,意思只是为了质量保证暂时押付的资金,资金可以押付,但应该开具全额发票,而且对方即使不开具全额发票,所得税上也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应该缴纳所得税的,所以最好给你开全额发票。
不可以开具服务费发票,这就是采购货物的价款,只能开具货物发票。正确做法是冲红原票据,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发票。
一、账务上可以按照职工福利处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您好,中国的A股市场在上海和深圳。北京只有新三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你所说的蒸汽锅炉,属于该文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的一项,是否可以满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根据该文件中列示的性能参数、执行标准等比对。下边是该文件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网址,请结合你采购锅炉的详细情况比对是否可以适用优惠政策。
http://www.shui5.cn/article/2e/114668.html
http://www.shui5.cn/uploads/soft/170925/8-1F9251S429.pdf
https://wenku.baidu.com/view/38d371d40b4c2e3f562763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