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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方通常不需要缴纳房产税,除非另有避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计税依据乃是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在符合市场原则前提下,转租人(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转租收入并非房产税纳税人、计税依据。
当然,如果您是出租方,您10万元租出去,然后承租方30万元租出去,您不觉得您亏了吗?您为什么不直接30万元出租呢?我既有此疑问,税务机关也会有。本答复政策依据及结论毫无问题;但是您是否在以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方式逃避纳税。若如此,税务机关自然依法追究。
子公司、母公司皆属于独立法人,上述无偿资产划转在税收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视同销售,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等。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综上所述,构成固定资产原值,主要把握目的(生产经营、出租等)、寿命(一年以上)、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必要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几个前提条件。
如果境外培训机构完全在境外为您进行培训,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企业所得税范畴“劳务”,是指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大于增值税范畴“劳务”)
这需要区别情况分析:
一、您得是一般纳税人,且从事一般计税项目。
二、上述苗木发票须从苗木种植企业或者个人处取得。即:农产品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如果您用于13%税率项目,则扣除率10%;否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您好!
1. 沈阳地区的民政福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困难减免福利企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主要条件:取得《福利企业证书》并通过民政部门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福利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经市税务局审批后,免征福利企业该年度房产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四个事项:
——要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五个条件。一是人数比例要达标。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安置人数不少于5人)。对于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福利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二是合同协议要签订。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是职工保险要足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参保、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均不得优惠。四是转账付薪要达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残疾人工资的支付,只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能以现金等其他形式支付,且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五是纳税信用要合规。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D级的,才能享受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符合规定的所属行业和收入比例。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同时纳税人这些适用行业税目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按月确定并退还。一是纳税人是否符合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条件,需要按月确定。二是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月份,按安置残疾人数和纳税人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最大退税限额。三是按增值税申报期限确定本期应退增值税额。申报期不是按月的,以其中符合条件的月份计算本期应退税额。四是本期不足退还可在本年内跨期限还。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
2. 关于优惠政策是否冲突问题,贵企业提到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各类优惠政策(六税两费)是不冲突,可以并行享受,目前不能叠加享受的主要是税率与定期减免税之间的冲突,例如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而又享受“三免三减半”,在减半期间,不能对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再行减半,而应按照25%标准税率减半由企业自行选择适用税率。
如果用于员工与公务相关的培训,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有不同规定。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上所述,既然“有协议,一年后还款结算”,则应当于实际结息日(若协议日仍未结算,则为协议日)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以协议结算日作为税收口径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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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销毁费用以运输发票开给上游公司”属于票实不符,违反税法甚至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销毁费用以运输发票开给上游公司”,显然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视情节可能涉及行政乃至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