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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营业厅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在营业执照领取30日内进行办理。办理之后再到网上税务局进行税务报道就可以了。
目前疫情期间,登录北京电子税务局有这样的提示: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采取“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在进入办税服务厅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一、常用涉税业务办理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正常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我们还为您提供了套餐式的办理方式,包括“新办纳税人”“跨区迁移”“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初次申领发票”“非正常户解除”“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业务”业务,进一步简化您的操作,欢迎体验。
这里包括新办纳税人办理事项,请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提示办理即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 号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在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 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假期的通知后,为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多地政府下发了相关通知,延迟企业复工,相关特殊职业除外,复工时间多为不早于2月9日。而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怎么算,综合多地通知而言,多数城市并未有明文规定,仅个别城市提及。比如,上海人社局副局长费予清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因此你单位要结合当地政策来确定3-7日对于未上班人员工资发放问题。
至于2月10号公司已经提出复工申请,还在审批中。属于政府控制,工资如何计发也需要根据你们当地政策执行。没有统一规定。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因此,“4D影院取得的收入”属于“现代服务”,并非“生活服务”;摄影服务(修图乃是摄影组成部分,乃为提高摄影效果)属于“生活服务”。
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区分员工岗位,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科目即可。
个人所得税汇算是将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综合所得进行汇总,如果按您描述,参保单位未发工资但承担了你的保险,实际可以理解为支付了你的工资,而工资收入等于你所要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因此如果你进行汇算应该将俩个公司的收入加总在一起,然后可以扣除保险以及其他的专项扣除费用进行汇算。但这里有个风险就是发公司单位未缴纳社保,税务从系统中可以查到这个情况,需要公司引起重视,不要被查到以后产生税务风险。
需要根据您取得的收入的真实属性来进行汇算,因为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虽然都属于综合所得,但计入所得额的办法不一样,所以应以真实属性进行汇算申报,不能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就一定归属未劳务报酬。
按照税法规定,您应该将纳税年度所有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是将四项综合所得加总计税然后和已经缴纳的个税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这个数据来源您真实的收入,如果个税App查询不到数据,说明支付您劳务报酬或者稿酬的一方没有对支付给您的款项进行申报。
目前,进项税是通过发票勾选的方式进行用途确认抵扣,因此如果可以查询到该发票电子信息,再特殊情况下,您没取得纸质发票可以先进行系统勾选,最好叫对方给您拍一张发票的照片,和电子信息比对一下更保险一点。当然即使本月没有勾选,以后月份进行勾选也是可以的,会成为以后月份进项税,如果以后月份销项小于进项,符合条件的话你也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您好,没有直接的优惠。可供参考的有:法人企业投资的企业清算时,收回的投资中,相当于股息红利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价格偏低,如果受让方是特定的关系人,则视为正当理由,无须核定其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转让股权或退出清算时,寻找税收洼地,通过取得财政返还获得收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您这个情况分开并不合适。
举例来讲:您买了台电脑,通常就是按照“电脑”开票;虽然其中也有软件,但不会单独开具。您买了辆轿车,现在轿车也有电子系统,但通常也是只按“轿车”开票,不会将其中软件单列出来。您买部手机,其中也有操作系统,但通常也只是开具“手机”,而不会分别开具“手机”、“软件”。
您好,设立阶段(筹办期)税收优惠: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了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明确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投资阶段税收优惠:(一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四 ) 如果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您好,基金会给政府或医院捐款: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接受物资捐赠:
借:存货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捐赠给医院物资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