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资金成本是财务管理中的概念,包括债务融资成本和股权融资成本。债务融资成本=支付的利息以及相关费用支出,如储蓄利息,而不包括期间费用等与融资无关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麻烦您确认如下问题:
一、税收优惠范畴有“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之说,但没有“月度30万元”口径,麻烦您确认一下。
二、税收范畴优惠政策基于“月度或者季度销售额”这个标准,而非“开票”口径;麻烦您确认一下当期销售额。
三、请问您是季度申报还是月度申报,并相应告知申报期销售额合计金额。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辆车的手续是办在您公司吗?这辆车的销售收入计入您公司账务吗?这辆车的销售收入您公司依照税法提税了吗?
您好,(1)分公司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账务处理的区别: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领报,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经营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对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履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义务。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总、分机构同属一个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当实行汇总纳税,并按汇总纳税办法在注册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分支机构,就应当在当地预缴,这与是否独立核算同样没有太大的关联。
总的来看,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更多的是会计概念而非税法概念,作出这一区分,目的是适应需求、方便管理、节约成本、高效运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其中,该文件第五条对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开票信息联系方式并不禁止手机号码,但必须确实属于公司号码,能够联系。
二、这只是开票信息的要求。作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显然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
旅游服务可以差额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您好,B公司和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平价转让,并约定:鉴于A公司银行账户已经注销,A公司委托股东B收款XX元。同时清算报告中,将股权转让款计入清算资产并分配,作债务抵销处理。
平价转让不存在税费
一、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经营活动)、营业外收入(非经营活动)或者冲减补助对应成本费用;或者按照规定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结转上述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二、若为直接减免,则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若取得某笔收入时尚未明确是否免税,比如小微企业,则先计提,待期末确定符合免税条件时再转回。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有人认为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个人认为转回本应确认收入科目较好:
1、营业外收入反映非日常活动事项,这当然属于日常经营活动。
2、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转回原本所计收入科目,则与原本就是免税相符;假设有人给您10万块钱,如果从来没人说要纳税,您肯定认为收入了10万块钱,而不是收入了9万多,国家又给了您一部分。
(二)至于小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因为附加税费定期计提;计提时已经知道是否符合免征条件,所以符合免征条件时直接不必计提即可。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上述直接减免处理并无不同。
对于税收返还,上述处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在于是否给钱,而在于是否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若政府给钱,并未购买上述各项,则不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因购买上述各项而给钱,其实已经并非政府补助,而是一般政府购买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购买活动并无区别,此时自然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二)企业所得税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如下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一、如果属于租赁房产,则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对于房产进行装修,通常不涉及房产税。
二、如果属于自有房产,则区分改良支出与一般修理费用:
(一)若因此支出而致资产有新的用途、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且支出金额达到原值50%以上等情形,则应资本化,并入房产原值,一并计算房产税。
(二)若其目的乃是维持原功能(用途、时限等),皆属一般修理费用,不增加房产原值,此部分修理费用不涉及房产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您好,贵司的这种赔偿款,实际上是因质量原因而给对方的一种价格折让,价格折让行为,对方并没有所得,因此,不会涉及代扣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您好,看似不正常,但应当不会存在税务或外管上的问题。反过来可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