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一般设置“内部往来——**事业部“,通过公司集中结算即各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都要作为各单位与公司之间的结算,通过公司办理结算手续。
例上一事业部的产品甲是下一事业部乙的原材料6200元。
公司各方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甲公司处理
借:内部往来—公司总部 6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200
(2)公司总部应作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乙公司 6200
贷:内部往来—甲公司 6200
(3)甲公司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200
贷:内部往来—公司总部 6200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虽然因为客观情形暂时无法取得发票,但可以先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只要明年汇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即可(相信在那之前,特殊情形早就结束了)。
购买口罩,作为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按照目前立法流程,通常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基本政策,再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细则操作规定。您的上述问题目前尚不明确,相信很快就会有国家税务总局细则公告出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从税收优惠角度讲,此项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针对施工企业。一般是指施工期间临时用房,不缴纳房产税;但若交付给建设单位,则需要缴纳。
一、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扣除,主要就是掌握实事求是,即使异地缴纳,也不影响依法税前扣除。
二、分公司通常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合并总公司一并计算。因此,注册分公司并汇总至总公司扣除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在分公司发工资,则只能由分公司进行扣缴申报了。
您也可就具体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麻烦您将具体业务描述详细一些,以便准确为您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关于“低价”销售
例如进价10元,12元未必符合税法,8元也未必不合,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市场原则。人家卖20,您卖12,当然不行;人家都不出门买了,卖不到8元也正常。
如上所述,疫情影响低价销售,且目的乃是减少损失,这当然符合市场原则,税法不会禁止。
账务处理一点区别都没有。
借: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酒店行业销售食材,自然并非主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二、关于报损
正如上述分析,报损乃是缘于不可抗力,不必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据实申报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对于低价销售造成损失部分,企业应当留存汇总清单。对于报废损失,应当留存其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关于报废说明及核销资料,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