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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公告并未直接提及“雇员”概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中认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个人认为,只要此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由“纳税人”购进(支付或者报销),确实用于公司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旅客”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由用工单位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简易计税只是适用于特定项目,而非某个公司;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所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是什么?
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一同征免。既然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同时免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定义,(不得转出、需做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6日答疑:
2009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垫资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职工薪酬等(根据业务实际情况)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归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
贷:银行存款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没有单独的税收政策适用;应当汇总于总公司,一并适用总公司税收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
您好,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对境内基金公司转让股票所得不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开办费的处理,与金额大小无关。您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必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