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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间适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若核定季度申报,则与开具何种发票无关;仍然季度申报纳税。
二、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原本符合免税条件,也要先放弃免税;否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如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比如:专票10万,普票26万),则无论开具何种发票,皆已不符合免税条件,自然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除非另有其他优惠政策。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但若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则其中专用发票部分不得免税,城建税随之缴纳(可以按照规定减半征收);普通发票仍可依法免税,城建税随之减免。其他附加则无论何票,皆可免征;因为另有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目前财税(2009)文件尚未排到113号,我猜您说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这个文件吧。
如果您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依法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若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则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原本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也要先放弃免税(无论销售额是多少);否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您好,这笔交易适用免抵退原则,进项转出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
您好,这笔奖金是房产公司付给您的,作为您收入的一部分,房产公司不应再给您开票,也没有给您开票的义务。
若您需发票,应该向实际收取奖金的获胜方索取。奖金在500以下,可以不用代开发票,500以上则需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按增值税相关规定,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若免征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的,因此也不会有进项税抵扣。若是发放到个人,中间可能还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由会展代发操作较复杂,从税前扣除凭证的角度考虑,由房产公司直接发放奖金会较为简单。
若由会展公司发放,则按上述描述向获胜方索取发票。
实际操作中,这种代付都可以适用差额征税,但主要针对的是人力外包服务等行业,您也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差额征税。
此处应当这样区分借款对象:自然人股东(包括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股东之外的自然人
确实,借款给自然人股东,而年度终了未归还,存在认定分红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注:此处并非不征税,而是另有征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利息,增值税方面二者政策一样,即无利息或者利息明显偏低需要视同销售(依据公允原则计算利息)处理。个人所得税方面,股东属于关联方,无利息或者利息明显偏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非股东若无利息或者利息明显偏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这里需要给您解释一下,打个比方:4S店销售作为库存商品的汽车,与一般公司销售作为固定资产的汽车,在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区别。但是在开票方面,这都属于“销售货物——汽车”,并无特别之处。开票方面并不会单独针对“固定资产处置”而设计项目。
您可以根据所销售固定资产类型,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一下。
这种情况应当按照销售折让处理,由您开具红字发票;对方开具罚款收据是不正确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上述情况显然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您公司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甲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
可以作为人工成本。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里明确:临时工工资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麻烦您补充如下资料:销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办公楼何时购建?购建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购建成本是多少?若为购买,则是否取得发票,发票金额是多少?若为自建,则销售时成新度、评估价格是多少?此办公楼销售价格是多少?此办公楼位于城市、城镇还是农村?当地适用契税税率是多少(因为这个各地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