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对于捐赠自产产品来讲,计税价应为对外正常销售价格。
对于捐赠外购商品来讲,您购进时的价格本身就是正常市场销售价格,所以计税价即为外购价格。(您的购买价格,事实上就是商家市场销售价格。)
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您若生产此产品,则按照正常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您若自己不生产,别人卖给您的价格,即为市场价格。)
……
一、辞退福利不属于工资薪金,不应作为各费计提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辞退福利”并非相对固定,显然不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定义。
之前南京市地税局也答复,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二、辞退福利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辞退福利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您公司2019年确定辞退某员工,协议已经达成,金额已经确定,则此项费用2019年已经发生;若尚未支付,挂账应付即可。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根据题意描述,2019年10月份甲公司在收购乙公司时已经形成了控股合并,2020年1月启动吸收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除非甲公司判断不满足第(二)款的条件,否则均应当先行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由于其本身不具备长期持有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其也不满足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如不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可以不确定递延所得税,直接在2020年所得税清算时按1.09-1.3=-0.21作为投资收益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2. 由于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吸收合并,乙公司相当于按照公允价格转让固定资产给到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评估后的调整价值,而乙公司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计税基础)的差异则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上述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一文决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按附件的进度安排表,这项工作将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抄报税具体哪一天取消目前还需要等税务局通知,目前没有税务机关文件取消,而且上午实际进行了申报测试,还是需要先进行抄报税才可以申报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此处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贵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并非《档案法》第十八条和十六条约束的内容,但从合规角度出发,建议与当地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进行沟通,履行必要内控和审批手续后向外报出。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的规定:(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实务中,无论是在基金投资中全部亏损或部分亏损,一般都需要(一)、(六)、(七)、(八)四块材料,其他的证据则是在被投资企业出现特殊情况(破产、注销等)才需要提供。
是的,结转营业外收入即可。此非经营活动,收取此钱也并非对应为员工提供某种货物或者服务,不必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您好,您的问题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3469
您好,用于内部研发不属于生产用途,因此不能抵扣。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如果贵公司和收货单位都出现在海关缴款书的抬头,从原理上双方任意一方均可以抵扣,但是一经抵扣另一方不能重复抵扣,如果重复抵扣,实务中持有海关缴款书原件的企业享有最终的抵扣权。
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税,暂时无法取得发票并无影响,只要明年汇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即可(相信那时特殊情形一定早就消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税法并不禁止现金付款,只要能够证明业务真实。
二、若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发票无妨,只须2021年5月31日之前提供即可(相信那时特殊情形一定早就消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