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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同到期,则不属于辞退福利,可以作为离职后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离职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您好,您公司的做法不妥,有虚开发票之嫌。建议住宿发票开具给国外厂商,境内企业代付后向国外厂商收款。
境内企业不涉及国内税金,按非贸代垫款项目申报收款。自2013年9月1日起,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企业发生的代垫差旅费,对外支付和向外收取两条线均已放开,企业可以凭代垫差旅费向银行提交住宿费原始发票和款项清单,以及一份和关联方间签订的代垫协议(或书面说明),办理收汇手续。请注意代垫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不需要补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问题关键在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即公式如何设置?
有许多人这样认为的:比如预缴增值税100万,预缴地城建税税率5%;申报增值税合计150万,补缴增值税50万,申报地城建税税率7%,然后他的公式就是
(一)预缴城建税 100×5%=5 这个没有异议。
(二)150×7%-5=5.5 错就错在这里,城建税不是这样算的。
正确算法:(150-100)×7%=3.5
也就是说,城建税本身没有汇算、清算、补税一说,它完全是跟着增值税来的。预缴100万增值税,城建税计税依据就是100万;补缴50万增值税,计税依据就是50万。至于税率,分别按照增值税实际缴纳地执行。
您好,您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由香港公司代付的合理性,若伦敦公司实际是提供设计服务给上海公司,那么这笔设计费应由上海公司支付。若用代付,由香港公司代付之后,您再按代付付给香港公司,需要您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的代付按代垫协议不交税金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因此,从合规角度考虑,建议您确定下设计服务的实际接受方,由接受方来支付设计费。
若设计费没有满足税务协定的常设机构规定,是可以申请免所得税的,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实际并没有多少税负。
您好,目前一些地市税务机关(厦门,天津)都要求要有租赁合同,然后,并要求开具相应的租赁发票,公务发生汽油费,过路费区分清楚可以扣除,从合规性角度出发,以发票列支更为合适,租金可以以名义租金500元或800元,免交增值税或个税,这样员工也可以得利。
如果不考虑税前扣除,个人无租给公司使用是不收增值税的(不适用核定租金),也不需要扣缴个税,但按照每公里补贴的方式可能会被认为变相支付租金,也要按租金缴纳个税。
两个公司一是按借贷业务处理,有息或无偿借款,但涉及增值税等税收;二是通过投资方式转入。
员工国外出差,通常按费用发生当天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无法确定费用发生时间的按报销当天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个人可以、也有义务为您依法、据实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麻烦您补充一下计算错误的原因?是因为销项税额适用税率高了,还是进项税额少抵了?或者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