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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购买购物卡用于送礼,如果对方非公司员工,是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向对方收取税款,基本是由你公司承担了这部分款项,另外如果送政府机构提示需要做一些变通,否则可能会有其他风险。
可以自行选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既然并非内部员工,则上述奖励应属于劳务报酬。应当向其索取发票入账,并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们举例来讲:您2019年发生一笔费用5万元,尚未取得发票;但只要实际发生,您就账务处理。
2019年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万
贷:应付账款 5万
2020年收取发票并付款
借:应付账款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
也就是说,损益本来就入2019年度,不需要调整2020年、2021年账务;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前提费用本身符合税法规定)。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您好,如果是老板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赠予员工,老板是否要按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争议(个人认为这不属于2014年67号公告所明确的“其他股权转让行为”——并未有对应的文件明确,因此无须缴纳),而员工获赠,属于个人之间的赠予,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法条所明确的应当征税的范围,因此,也无须征税。
如果是企业将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奖励给员工,则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按股权激励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之前,以后政策待定),企业的股权奖励支出在实际奖励年度税前扣除(等待期计提的,纳税调整增加)
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您好,企业所得税: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资产由分公司转移到总公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变更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即可。
增值税:如果总公司向分公司开具了发票,或者收取了货款,则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否则,无须视同销售处理。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处理”。
Ø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解释: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再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中规定了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新政策不再扣除差额,但是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给“员工”发“过节费”,而不会给“路人”发,则显然“因任职或者受雇”,属于上述“工资薪金所得”。而既然发给职工现金,则并非“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上述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主要还得看其用途,比如用于职工聚餐,作为职工福利未尝不可;又如用于工会活动,列为工会经费也属合理。当然,国企也会有些特殊要求,因此建议与主管部门沟通一下较好。
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各年扣除,并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职工教育经费)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