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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前扣除问题:私车公用,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总局未明确,各省、自治市税务局规定不一。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部门。
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答疑: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9、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是否视同销售:个人无偿提供租车服务不会被认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待实际支出用于工会活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
您好,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免税须进行备案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按《纳税服务规范》应提交以下资料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军队系统及军工系统企事业单位资质证明、军队系统及军工系统企事业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23号已将2015年6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废止了。
请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您好,不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即“大地小房”,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后者是按5500万计入房产原值。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个问题麻烦您补充一下: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房屋购置还是自建?何时购置或者自建?当时进项税额是否抵扣?如果没有抵扣,则原因是什么?请问您企业是否属于房地产企业,上述房屋是否属于开发商品房?您企业位于市区还是城镇?
您好!
总分公司是属于《公司法》上的概念: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主要是用于所得税上的概念较多: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定义如下: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从上述角度来看,分公司的确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一种,但二级分支结构的范围大于分公司,例如项目部、办事处、仓储部都有可能属于二级分支结构的范畴。
您好,按实际应交的所得税额计提即可,也就是按800万元计提。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代垫款项不需缴纳税金的,因此也无需做支付备案。
目前银行对付外汇的管理较为严格,且各家银行的规定不一样,若您目前以代垫款无法支付出去,可以尝试将支付金额拆分,一般低于五万美元的,银行凭合同便可支付,给银行的资料也不一定要说明是支付代垫款,若银行只能接受以服务协议的性质支付出去,你们可以给银行他们能接受的资料,但你们自己内部管理上要将支付的来龙去脉说情楚,特别是关于代垫款的书面资料做好留档备查。
您好,如果直接兼并重组不一定可以达不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并不是兼并重组来的亏损都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建议您可以先对亏损企业投资,比如股权收购或增资等,先实现对亏损企业的控制,然后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通过不需支付对价的吸收合并,将亏损企业注销。吸收合并是需要将被合并企业所有东西都过来的。账面上亏损100万的企业1万元购买的主要税务风险就是买回来的亏损企业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
可以结转弥补亏损合并行为的要求: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您好,观点:该政策目前全国不统一。建议咨询当地政策标准。
目前国家层面明确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的,只有转让房屋、出租房屋和保险营销员3种情况,并不包括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在预扣环节应按照800或20%定额扣除费用。在实务中,增值税是价外税,从原理上来说,应税收入不应该包含增值税。但当前多地12366系统口头答复均是将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计算口径,填入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除法定扣除费用之外,不得扣除税金附加及相关费用。
依据:
1.根据(财税[2016]43号)……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您好,同一法人的2个非关联公司,按理解您想表达的应该是这两家公司在业务上是独立的,也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生产经营相互间也不影响。这种情况下是不适用集团间借款利息免征的,因此两家公司相互间的借款如有利息收支,需要正常的做利息收入,借款方需正常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