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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税率9%。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
按照租金千分之五计税。
四、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12%。
五、土地使用税
与自用一样,按照占地面积、单位税额计税。
六、企业所得税
收入(增值税从收入中剥离)及成本费用、税费(不含增值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上述情况显然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无论会计还是税法,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参考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已经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您好!
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如下: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国债、金融债、地方债的转让均属于增值税项下的“金融商品转让”税目,除以下特殊主体以外,原则上均需征收增值税:
(一)境内个人和单位免税
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二)境外单位和个人免税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企业所得税:目前仅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应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对于地方政府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转让收益也并未有相应的免税规定,应按照相应的转让收入扣除减除投资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目前仅对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税,但对于上述债券的转让收益并未有相应的免税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三种思路。一是借出方就借入方支付的利息全额,向借入方开具发票,中间人再就利息差额部分向借出方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借出方作为费用扣除;二是借出方就实际到手利息向借入方开具发票,中间人就利息差额部分向借入方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三是借出方就实际收取利息向中间人开具贷款服务发票,中间人就借入方合计融资成本开具贷款服务发票。三种思路的合同起草不同,对商业秘密利益分配的透露也不同,第二种思路整体税负最低。从你的合同条款来看(合同条款表述不够清晰),似乎是第三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有舍就有得。
根据公告2011 25号,坏账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处理: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应税合同、凭证上金额即为计税依据。此种方式下,若未签订合同、协议等应税凭证,则不缴纳印花税。这种方式下,纳税人须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并依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应税凭证,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二)依账核定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账面相关数据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从理论上考虑了有多少签订合同、多少未签订合同,所以您不能单独说哪项没签订合同)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若依账核定计税依据,则核定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则须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与贷款无关,则相关费用可以依法抵扣。
您好,例如总共支付1000元,现金支付的取得发票已经有1000元,又另外取得了积分消费发票50元,则:积分消费发票不入账。或者计营业外收入,同时计成本费用。建议不入账。
您好,计入销售费用,根据天猫的合同条款,应当认为是平台费用,而非销售佣金,因为天猫提供的并非居间服务,而只是平台。
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28号文规定,如果对方是个体户的,月支付额在3万元以下的,根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的,每次支付额在500元以下的,根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让对方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代开发票注明的税目是劳务报酬,则你司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注明的税目是生产经营,则在开票时已经核定附征个人所得税,你司无需考虑。应当取得但实在无法取得发票的,仍然计入成本费用,只是在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增。
2.或者计入工人工资在税前扣除,并缴纳个税。工人用税后工资支付食堂费用、住宿费用。
3.工人个税方面,在实名制用工下,依法代扣代缴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无可厚非,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52号文早就对工人工资计征个税,注意纳税地点是工人施工地。社保方面,根据社保法,应当缴纳社保,但实务中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未交,农民工社保问题属于历史问题,关注同行,同行没交,税务机关没有在行业范围内明确的,暂不交,维持原来操作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