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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并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交通费用及买水果费用,其用途其实一样,理应一并作为职工福利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向法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所借款项,若其确实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可以转作实收资本,以当时银行入账单据、作为股东出资说明等凭证入账即可。
一、出差补助不计入工资总额,从社保缴费基数中剔除。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注:实报实销部分,本来并非员工收入,当然也不是缴费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
(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实报报销,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正常是需要计提折旧的。但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如果车辆购入价在500万以内,您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用再提折旧了。
您好,一、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涉及如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按规定计算缴纳。
2、增值税(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附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之前财税【2015】5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财税【2015】3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契税。
二、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合并后子公司业务、人员、资产等几乎不发生变化,但法人资格注销。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 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生的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母公司按撤资100%处理。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三、公司股权外祖父转让给外孙,缴纳个税和企业有没有未分配利润无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要转让股权所得,就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国税总公告【2014】67号规定,由于是亲人间的转让,可以进行平价转让,从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属于税法规定中的低价转让正当理由)。
适用何种税率,关键在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需要您补充一下合同执行情况:比如何时发货或者提供劳务?您的合同具体项目是什么?结算方式如何约定?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把问题补充完整~
您好,你想咨询的是什么?请把问题补充完整~
需要据实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释说明:
一、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发布,实施细则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权威性及层级显然高于“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新法优于旧法,这也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
三、其实,“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之所以不准企业盖章,是因为当年开发发票认证系统的时候,开发出的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对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认证不了。为了防止纳税人机动车发票盖了章结果认证不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就专门在“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里规定,抵扣联不准盖章。后来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专门出了个软件补丁,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也就能认证通过了。注:参考《发票多盖了一个章还能抵扣吗?——看税收文件失效的多种方式》(来源:中国税务报,这属于税务领域权威媒体,借鉴价值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