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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上所述,显然并未明确指定用途,则不必通过递延收益核算。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若为一次性补助,而与日常活动并无明确相关,则可作为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资金形成费用或者折旧、摊销等则可依法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您好,是的,所得项目选工资薪金所得。在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税,填入免税所得。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既然“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则不能再作进项税额抵扣了;若已认证,或者直接不必申报抵扣,或者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若已认证且抵扣,则无法适用全额抵减政策了。
二、根据“财税〔2012〕15”文件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同时需要填写相关附表,建议您对照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看一下。
您好,记账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这张发票对应成本费用的受益期是去年,那应该在去年确认,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当然,计入2019年也没有任何问题,上市公司存在的差错都很少作差错更正。不需要汇算调整,因为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所以是否支付不影响成本费用的确认。
如果不到一年,且均属于同一年度,而对月(季)度报表或者核算要求不严的话,可以一次确认相关费用。
如果上述费用跨年,或者对于月(季)度报表或者核算要求严格,则可先计入预付账款,然后按月(季)结转、确认相关费用。
您好,确认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如果是使用权,是多少年的使用权?应当有明确规定,否则经营一年公司就终止经营和经营十年,结果大不相同。如果有明确规定的假设10年,你公司作为不动产租赁业务处理,每年确认租赁收入15万元,计提折旧作税前扣除,增值税则根据财税2017 58号文规定应在出资当年一次性确认不动产租赁增值税。被投资企业每年确认租赁成本15万元。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生产设备折旧最低折旧年限10年,参照上述有明确期限的处理是可行,可以接受的。
一、增值税,税率6%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至于印花税,股票交易环节自然依法代扣。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
关于金额达到多少需要签订购销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没有规定以金钱的多少来确定签不签合同,因此签订购销合同不需要达到规定的金额。
至于计税方面,依据税法规定即可。
您好,不会,你公司场所并非受境外公司支配,且非境外公司代理人,因此不构成常设机构。国税发2010 75号: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但这类场所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且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也不管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一个场所可能仅占用市场一角,或是长期租用的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一企业内部等等;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既然“税务局说不给代开,让去指定的邮局代开劳务发票”,自然没有什么可担心的。
这是个开放性问题,可能回答不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分公司亏损在汇总纳税下可抵扣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盈利。可承包承租经营,承包人以你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个体户支付固定费用给你公司,经营盈亏由个体户个人自行承担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