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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您好!
您的问题描述不清。根据财税[2019]8号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首先,要判断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创投企业;然后,判断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其次,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
1、之前可转债10万,然后现在债转股获得利息1万,1万并未收到,而是直接换做股权,这1万元应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依据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之前投资境内股权10万,现在换股退出,收到现金5万,并获得境外的一家企业的股权成本8万(估值而来,并未实际收到,具体最后能收到多少也不确定),应视同股权转让收到现金5万元和其他利益即境外股权8万,因此取得股权转让所得3万元,依据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式同上,依据创投企业选择的核算方式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可以区分单个设备选择是否一次扣除(前提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相关解读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上述文件提及“单位价值”、“自行选择”、“单个固定资产”等措辞,足以佐证上述观点。
二、一次扣除产生亏损,可以依法结转下年(当然不能超过法定弥补亏损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次扣除乃是税法规定“各项扣除”之一,因此产生亏损自可依法结转(规定期限内)弥补。
按照您给的数据,确实无法为您核实计算(若要计算,需要提供全年各月收入、扣除、缴税等详细数据),只能为您列出计算公式,供您查找原因。(注:这个36000是年度数据;如果之前几个月已经用完,后面就要适用较高税率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级数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为0……),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发票原件理应保留。
若不慎丢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外发票应可参照执行;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如上所问,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依法享受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不需要汇算清缴,除非多缴税款且申请退税(这个权利没有剥夺,但非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货物运输当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需要取得发票;收款凭证可以作为相关资料,但无法替代发票。
如上所述,此发票没有问题,可以依法入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相关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即: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您公司上述购物卡属于预付款性质,但由于其用途乃是发放福利,则款项支付即职工福利发生(虽然员工尚未提货,但即使发放现金,员工是否花费,亦不影响公司发生职工福利费),因而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下面举例说明:
甲公司2019年12月,正常开具13%税率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税额13万;开具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20万,税额-3.2万。则二者合并,申报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80万,税额9.8万。
需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此属于“贷款服务”)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