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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显然,上述情形并非因为“管理不善”,也未“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亦非“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若是如此,另当别论),自然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不必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按照体育服务或者非学历教育服务开具发票,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体育服务或者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其一(税率一样,区别不大)。
二、既然“为了放松职工身心”,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入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果上述“衣服”与“团建”活动直接相关,且直接分发给员工,不必走入库、出库手续,直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即可。
二、上述“礼品”,显然与“安全培训”没有直接关系,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若直接分发给员工,不必走入库、出库手续。
三、上述“储备”药品,既然用于储备,自然应当先进行入库核算,作为库存商品即可;药品也当然不会立即全部使用掉的。待领用、出库,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一、增值税
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算销项税额,税率9%;若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
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千分之一。
四、土地使用税
按照土地面积乘单位税额计算,与租赁、开票无关。
五、企业所得税
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上述各税费(不含增值税)、土地摊销金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您好!
实践中对财务顾问的业务收费并没有强制认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相对灵活,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专家的专业程度以及人力资源投入程度,收费的差别也将会非常大。可参考律师的收费标准:虽然目前国内各地都有司法部门或发改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或指导价格,但大都并非强制性的。实践操作中参照其作为依据,同时根据事务所、律师、案件/项目(法律服务内容)工作量、难度及复杂程度、法律风险等因素,最终收费大都是客户/委托人与律师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无外乎一下几种:1、固定金额律师费;2、参照案件标的/项目规模按照比例收取律师费;3、以工作量/工作实践作为收费依据,既按小时收费。
应当不扣除,全额确认收入。土地出让金分摊构成商品房成本,随商品房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借:开发商品
贷:开发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商品
主要分录就是这么个思路。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也可据此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需要依照税法倒推为含税租金,依据含税租金开具发票。
首先您须明白,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担,也只是“负担”资金,相当于涨了租金而已。其他税种也是一个道理。这里最关键之处在于您须将税后租金依照税法倒推为税前租金,依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后(除了印花税双方缴纳,其他税费法定缴纳义务人皆为出租方)得出税后租金。区别在于“倒推”,不是直接计算。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出租人要求税后租金10000元;假设综合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租金12500元,并据此开具发票;税额2500元,税后租金10000元。而且,这个纳税人仍然开具出租人。承租人则就12500元确认租金支出,税额与自己无关,完税证也不应给承租人。您如果简单地说,租金10000元,税额2000元,那就是按照租金10000计算出的,注意:是租金“10000元”,这时候“2000元在10000元之内”,只能认可租金“10000元”扣除。得换算成“租金12500元”,这时候“2500元在12500元之内”,才能扣除“12500元”。
实际计算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而且涉及不同计税方式、税率或者征收率等诸多因素,无法为您综合举例。只能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方程式计算一下;道理既明,其实只是数学问题了(也可以到当地大厅,告知税后租金,请税务人员帮助计算)。当然,承租方印花税不必参与倒推,这本身就是自己的纳税义务,不必包含于租金之内。
您好,国税函[2010]79号中有规定,即: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同时天津国税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口径是这样的: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或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当年已取得发票与12个月后取得的全额发票的差额对应的折旧额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贵局可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如果在库即确定报废,则不必领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上述厂房、宿舍各自独立可分。则厂房部分可以依法抵扣,宿舍部分不得抵扣。
二、若上述建筑物同时用于生产、住宿,则全额可以依法抵扣。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为您提供以下几个要点吧:
一、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主要评价程序:
(一)排除式列举,比如哪些不能评为A级,哪些直接评为D级。
(二)然后在可以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中进行评分,评分较高者则为A级。
建议您查阅一下上述两个文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当地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