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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价外费用”,有一个关键前提:因“应税销售行为”而发生或者收取。如上所述,没收此押金,若是因“应税销售行为”停止(承租方违约中止租赁),则出租方无须对于“没收押金”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您的描述,这个业务本身没有什么风险,也没有统一要求什么凭据。总之,能够反映这个事实即可。
其实,就账务处理而言,不存在“没有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只要老板同意,有没有发票的情形下,会计分录是一样的。不同处在于,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作为“价外费用”,有一个关键前提:因“应税销售行为”而发生或者收取。如上所述,没收此押金,乃是“应税销售行为”停止,因而无须开具发票。上述没收押金,也非租赁所得,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各行业都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成本包含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您可以根据具体收入成本情况,设置符合企业业务,满足您核算需要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是的,对于您公司取得专票和普票都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核算。
劳务派遣公司按目前开票规定,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工资保险福利等事项,是要求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票,所以分俩张发票开具的。
不扣除的,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 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职工的实物性福利也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应该做为社保缴费基数。
请您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
简单来讲,主要就是增加“电子发票”内容,实质变化也不太大。
附: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修改为:“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确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第一款中的“伪造发票监制章”后增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删去第一款中的“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第三章名称以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第二十五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和发票领购簿”。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唉。我也不好说别的了。列一下政策规定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这属于“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但是目前执行1%。当然,也不禁止按照3%开票、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因此不能减按1%执行(3%项目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