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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没有专门针对转业军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外籍个人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车辆牌照费用通常并入车辆成本;因此,上述情形应当一并处理。
二、增值税方面,既然当时不得抵扣也确实没有抵扣,则此时可以按照3%征收率并减按2%计算增值税,但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将其处置净损益一并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含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费用)。但不含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固定资产购建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有关费用。但不包括已计入固定资产原价而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和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因此,缴纳工会经费可以填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填入"支付的各项税费"。
如果选择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就是相当于发放了上述金额合计的工资薪金,而不体现年终奖(因为已经放弃),直接一起申报即可。
我们先来打个比方吧。您买了一头母牛,10000元,支付给了卖方;那么这头母牛就归您了,包括母牛肚子里的小牛、母牛检验检疫证书之类。
这儿也是一样,您单位是从这个公司的上一个股东(老板)手里买了过来。注意:您买的是这个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某项资产。也就是说,这个公司的账上一切,包括债权债务,以及公司上述账表册之类,仍然属于此公司,原股东当然不能从公司拿走(好比“母牛”原主人不能把小牛剖走,不能砍下一条牛腿带走);而此公司属于您单位。
一、您单位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园林公司
贷:银行存款
二、园林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老板)
贷:实收资本——您单位
仅此而已,园林公司只是换了老板(股东),但公司本身未变。
三、原股东(老板)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这个钱是您单位给的)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务必注意:交易双方是您单位和原股东,与园林公司没关系;园林公司就是相当于“母牛”。
个人认为,专利权通常属于无形资产,而专利申请费自应确认“无形资产——专利权”。而且,专利权通常会有保护期限,因此,上述专利权应当在保护期限内进行摊销。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需要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但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依据上述原则,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费。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异议。通常情况下,如果租金一年一收、发票每年分别开具,则分年缴纳应当问题不大;但如果一次收取、一次开票,则口径不太一致。建议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来讲,年末尚未汇缴,可以不必计提(即使此时计提,数据也不准确,仍须汇缴调整,因此此时计提意义不大,空劳心力);而待汇缴完成之后,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一并计提,并计入汇缴年度损益,然后据此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业务应当由取得所得人(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大股东(支付所得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您也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政府补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二、收到政府补助,视具体情形(是否指定用途,补偿何时、何类成本费用等),计入递延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