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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 不能称之为避税,应称为合理节税。如果是避税,这部分避税是违法的,税务机关还要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还要收取利息。
2) 建议做到形式与实质相符,若不相符,问题也不大,因为没有违反税法规定。虽然总局的政策相当开明,但地方上遇到具体的评估人员或者稽查人员可能会有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发了年终奖就写年终奖,发了工资就写工资。从实务的角度而言,会比较清晰。
您好,合伙企业实际上不是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纳税人。那么合伙人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所得,一种是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如果合伙企业赚了分配的钱,则该笔钱不要进合伙企业的账上,直接归属到合伙人名下,按照20%扣税。如果合伙企业从事经营的,那么算出经营所得之后,再分到合伙人名下,合伙人适用5%~35%的经营所得的个税。
1) 合伙人如何纳税要看是何种所得,如果是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合伙人按照20%交税;如果经营所得,先把利润分开,分开之后分到具体个人名下,按照5%~35%来交税。
2) 合伙人为投资基金,这一块情况不明,因为投资基金分为三种,公司制基金、契约制基金、合伙制基金。如果是公司制基金,就没有个税了,因为是公司;如果是契约制基金,契约制基金也不是纳税人,要追溯到契约制基金的投资人名下;如果是合伙制基金,按照投资是分红还是转让股权等等,比较复杂。
3) 合伙人为自然人个人,税率分为两种,一个是20%,还有一个是5%~35%。
4) 合伙人为公司时,公司应该交企业所得税,就没有个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或15%。
5) 合伙企业如果注册在深圳,但是合伙人是北京自然人,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股息红利,分配的时候要代扣代缴20%;如果是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下是在深圳算出并扣完之后,在合伙企业算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注册在深圳,合伙人是注册在山东的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取得的所得叫企业所得,企业所得就不能在深圳交了,而是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应该在山东交税。您好,回答正确,只要一个符合即可,全年收入额不超过12万,就可不用做汇算清缴。如果之前税款预交多了,可以进行退税,不需要补税了。
是的,该员工可以次年3-6月进行汇算清缴,将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时进行申报,这样就可以进行退税了。
按您的描述,B单位承担单位和个人部分社保,相当于个人部分就是对你发放的工资,只不过发的工资都用于了个人社保缴纳,因此,该员工应该就A、B两个单位的收入计算个税。
不可以,个税是以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的,你在12月发放,需要计入12月工资薪酬总额,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