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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法定扣缴义务之履行,与税前、税后之约定无关。
打个比方,约定税前报酬10000元,支付方扣税1600元;则向个人支付8400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1600元。如果约定税后报酬8400元,则支付方仍是向个人支付8400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1600元。无非是个数学计算问题而已;只须依照税法、设定数学公式即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目前已经2019年,道路通行费须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桥、闸通行费仍可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复】您好!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日常核算中,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
预付账款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作为流动资产,预付账款不是用货币抵偿的,而是要求企业在短期内以某种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来抵偿。
贵公司委托外部撰写一本书籍,待完成后记入费用,预付款与18年初汇款完成并计入预付账款科目。由于对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劳务,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规定,明确完成日期。审计一般根据合同判断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对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又未及时修改合同规定,贵公司有责任维护自身的权益并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执行。审计可能提出贵公司管理上的疑问(即为什么不按合同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审计机关。
【答复】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的装车费属于装卸搬运服务,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按“装卸搬运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红冲原先发票
借:应付账款等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有人认为使用“进项税额转出”专栏。个人认为此非发生一项新的不得抵扣业务,而只是冲掉之前发票,所以使用“进项税额”(贷方)比较恰当。虽然税法于此处也是使用了“转出”一语,但也只是税法术语,并非会计术语;税法上并未少缴税即可。)
二、重新取得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答复】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这个问题应依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判断。您提供的资料不详(是股权转让还是企业重组的股权收购),因此,无法准确答复。请您把协议关键内容描述后再答复您。欢迎再次咨询。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将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装修费用的发生,并取得发票后才可以摊销发生的费用。现在收到第二次发票,如果属于前期应确认的装修费,只是当时未及时确定发票,应调整到所属期间,并重新计算应摊销的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综上所述,取得免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关键在于上述园艺有限公司、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农业生产企业,是否销售自产农产品。如果属于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可依法计算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也就是说,筹建期支出须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资产)化支出;您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上述原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视其与固定资产关联程度,确定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或者在建工程(后续结转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综上所述,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而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则可依法计算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首先,您须明白一个逻辑:是“业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影响利润”,不是“预设不准影响利润,然后倒推分录”。会计分录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做的,不负责是否影响利润,那是自然结果。
如上所述,除非因为拆除此房屋而得款项,扣除所有税费后的净收益恰好等于80万元,否则必然影响当期利润。
一、关于对外经营招待
(一)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即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视同销售,并依税法计算)
(二)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关于员工三餐费用
(一)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即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即:不计销项、不抵进项)
三、关于研发
(一)会计分录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不做销项、且不影响进项依法抵扣。
2、企业所得税依法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