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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属于法定直接减免,可以直接按照减免后金额记账。比如减半,就按减半金额入账;如果全免,就不用计提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直接减免通常难以同时达成上述三个条件,也就不可能就减免税收再减免企业所得税了(通俗来讲,国家并未收这个钱,再让去税前扣除,如果这样确实不太合理了。)
如果属于法定直接减免,可以直接按照减免后金额记账。比如减半,就按减半金额入账;如果全免,就不用计提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文化事业建设费直接减免,道理同税收一样的。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您好,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因为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增值税如果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则就做视同销售处理,贵司的这种情况,建议直接处理为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会核定交易价格。但贵司的这种情况,个人认为被核定的概率很小。除非双方总体增值税税负不一致。
问题三,会出现这种情况,税负极低甚至为负,税务机关启动调查。
问题四,如果处理成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会计上应同步进行收入、成本的会计处理,期末时总机构汇总报表,与总分机构的关联交易核销。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请将您的问题描述完整、具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税法对于“补充养老保险”并未给出其他定义,则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行内规则。也就是说,只要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保监会)认可、保险行业归入“补充医疗保险”,税法并无干涉,只掌握比例口径即可。
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不同年度并未限制。
我们用数字说明一下,容易明白。
张三拿100万,投资到甲公司。那张三“长期股权投资”就是100万;虽然这个100万,在甲公司那里实收资本40万,资本公积60万。那么:
一、资本公积转实收资本,就是100万之内改个名字,100万总额未变,当然标准术语即为“投资方也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这100万无论叫什么,还是那100万,张三没再拿钱给甲公司,他的成本从来都是100万。因而,股权转让的时候,他的成本还是100万。
再打个比方:您的左手100元,右手200元,一共300元;右手交到左手100元,还是300元,可不是“300+100=400元”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