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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大,我大致讲一下。
(一)公式: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二)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情形: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以下项目可以在汇算时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办理方式
1、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
2、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
3、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七)办理渠道
1、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2、邮寄方式;
3、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一般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修改或新增的相关信息。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年6月30日)。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1、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
(1)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2)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选择其一;
(3)无任职受雇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登载或者当前实际居住地)。
2、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退税流程:勾选“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
2、补税方式: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详细情况建议您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这个文件。
这个问题我回答“能”或者“不能”,皆不能令您完全理解;因而需要列出全部分录,一看即明。在此之前,我想先打个比方:您领了工资,去买了件衣服。那么,这件衣服可以在公司税前扣除吗?答案似乎很简单,不能;就是说,您不用拿衣服发票去公司报销了。但有人又说了,买衣服的钱从工资里出的,工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啊。所以呢,这个问题不必非要回答“能”或者“不能”,明白核算流程即可。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打个比方:您今天晚饭可以吃明天做的米饭吗?房子明年盖好,您今年能住吗?这样当然不行。发票尚未开具,自然不能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注:“取得”才能抵扣,尚未开具当然对方无法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程序已经明白无误,“开具——认证——抵扣”,开具乃是前提。)
这样是没关系的,因为我们综合所得实行的是年度所得,累计扣缴的办法,如果你10月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没有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多缴纳了个税,下个月再计算的时候会把上个月多扣的所得税抵减回来,全年看对于该职工是没有错误的。
这样不可以的。建筑服务选择计税方法,只能按照项目确定,一个项目或者合同只能有一个计税方法。
这里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的描述。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上面就是提到项目、合同等措辞,可以佐证按照项目或者合同选择。
您好,该问题不属于税收方面问题。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取得所得,支付所得方应履行扣缴义务,纳税地点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即北京)。代扣代缴境外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为收购方所在地(即上海)。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北京)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如果纳税人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综合所得是否需要参加汇算清缴,根据2019 年44号公告: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需要汇算清缴,基本减除费用是年6万
不可以,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规合法,抬头和税号必须都是单位的才是合规的发票,否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贷款利息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因此即使开具专票,对方也不能抵扣,虽然没有不允许开具专票的规定,但开了专票对方也不能抵扣,因此也就没有开具的必要了
增值税角度,根据2019年45号公告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您需要判断一下取得房租补贴是否与经营收入有关,无关就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2011 70号文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计算所得税,不满足的话就应该计入所得税计算的基数。
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也可以做递延收益,逐年结转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