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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计入销售费用,根据天猫的合同条款,应当认为是平台费用,而非销售佣金,因为天猫提供的并非居间服务,而只是平台。
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28号文规定,如果对方是个体户的,月支付额在3万元以下的,根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的,每次支付额在500元以下的,根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让对方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代开发票注明的税目是劳务报酬,则你司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注明的税目是生产经营,则在开票时已经核定附征个人所得税,你司无需考虑。应当取得但实在无法取得发票的,仍然计入成本费用,只是在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增。
2.或者计入工人工资在税前扣除,并缴纳个税。工人用税后工资支付食堂费用、住宿费用。
3.工人个税方面,在实名制用工下,依法代扣代缴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无可厚非,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52号文早就对工人工资计征个税,注意纳税地点是工人施工地。社保方面,根据社保法,应当缴纳社保,但实务中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未交,农民工社保问题属于历史问题,关注同行,同行没交,税务机关没有在行业范围内明确的,暂不交,维持原来操作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发票时若有必要汇总开具,须另行开具清单。
您好,开模费应并入出口货物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总署令﹝2013﹞213号)说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开模费”是指为生产出口货物需要用到模具买方委托卖方开模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则此“开模费”应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在货物出口环节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收汇,不属于服务贸易收汇。
您好!
融资租赁的“直转回”个人认为有两层理解:
1. “直转回”指代是融资租赁过程中的“直接租赁”、“转租赁”以及“回租业务”
直接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而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售后回租: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2. “直转回”指代是通过转化租赁模式,将直接租赁转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以享受在税率上的不同政策。因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税目上适用“贷款服务”按照6%计征税款,直接租赁根据不动产还是动产按照9%和13%进行计征,两者的计税依据也都有不同。
以上回答供参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乃是“工资薪金总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您可结合上述概念、规定,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上述员工究竟任职或者受雇于哪方、与哪方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由哪方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缴纳工会经费。
您好,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按次收入标准缴纳增值税,500元以下不征增值税,500以上3%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一般合计3.7%左右,具体咨询当地纳服大厅。如果代开发票注明的税目是劳务报酬,则你司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注明的税目是生产经营,则在开票时已经核定附征,你司无需考虑。
这个问题您需要转变一下观念,抵扣范围乃是采取“大范围-小范围”的方式,一般并不区分费用类型。
一、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小范围(从上述“大范围”里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比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餐饮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不适用零税率。即使另有优惠政策(比如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为“免税”,而非零税率。
您好,融资租赁业务本质属于金融业务,包括直接租赁、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转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等,不好意思本人未接触过“直转回的操作模式”,请您请教其他专家。
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如上所述,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管理费用即可,或者以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企业可以就上述情形先行和税务机关进行报备沟通,是否可以进行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以上规定适用的是申报出口退免税后,无法补齐单证(意即备案单证缺失)的情况,适用免税规定,货源地信息不一致并不属于法定的免税情形。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另外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情况,则适用征税情形。由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属于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与实际的不一致,可能会被判定为属于上述值税退(免)税凭证内容不实的范畴,企业存在被征税的风险,并不完全适用免税政策,建议就此与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