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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有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的相关规定。由于您未提及“劳务”具体类型及详细情况,建议您对照查阅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因此,上述软件使用费是特许权使用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因此,您若是境内企业,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依法扣缴所得税。
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6%。(注: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13%;此处“软件产品”是指承载信息的实体介质。)
这涉及销售数量、固定费用的测算问题。
打个比方:您买一件商品90元,您需要估计每月能销售多少件?每月固定费用是多少?(这两个数据并非老师给您,这是客观情况,只能您自行估计。)比如每月固定费用10万元,估计每月能销售10000件,则可列如下方程式:
(销售单价-90)×10000-100000=0 解之得:销售单价=100元。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您定价不低于100元,才能保本。即单价100元、毛利10元,毛利率10%.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与清算申报是两个程序、两项义务。打个简单的比方:您售房款1亿,预征率2%;您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清算应纳税额100万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是您的义务;若已经预缴150万元,则应当补足预缴50万元,然后清算后依法退税100万元。而不应当不再补足预缴款项,而只申请退税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因此,具体预征率及操作程序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检查巡查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每个单位于支付工资薪金时,各自就其本单位支付部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可。任何其中一个单位(除非特定执法单位;但那也是执法岗位人员,而非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因此不必考虑其他。以上即为每个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如果没有超过6万元,不管几处收入,怎么加在一起也交不着税,因此不用申报),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时,则应合并计算,依法补税;因为扣缴时多扣除了费用且可能享受了低税率。
总之,支付单位分别扣缴(不管别的单位),员工本人合并申报。
注: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当然,选择一处扣除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纳税人的义务;还是如上所述,任何一个支付单位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如果纳税人重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则属于纳税人违反税法,支付单位不知情则无过错(当然明知不行)。
当然,如果兼职单位明知此人兼职,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本人仍有汇缴申报义务。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与清算申报是两个程序、两项义务。打个简单的比方:您售房款1亿,预征率2%;您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清算应纳税额100万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是您的义务;若已经预缴150万元,则应当补足预缴50万元,然后清算后依法退税100万元。而不应当不再补足预缴款项,而只申请退税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因此,具体预征率及操作程序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检查巡查部门。
此问题我从税法及刑法(没错,就是刑法)角度大致谈谈个人看法,也建议您就此与律师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这就是“三流(发票流、资金流、实物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若不一致,则涉嫌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您的情形,对方可能存在“让他人给自己开票,甚至买票”行为,而您“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得到合同,就按照开票公司名称做往来处理,起初回款也是给开票单位的。但是后期的尾款,签订合同的公司要求我们把钱付给他们。我单位发现业务有问题拒付剩余货款”的做法恰好保护了自己。因为如果您已明知销货单位与发票单位不一致,而仍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则有“明知而接受虚开发票”之嫌。个人建议如下处理并留取相关证据以备查:
一、将发票交回开票单位;(如上所述,您须保留此前不知;知道后退回的证据。以脱清您的“虚开(明知而接受虚开也是虚开)”责任。
二、向开票单位索回款项;(基于刑法虚开税额5万元即立案标准,对方不敢不退款。)
三、要求实际销售单位为您开具发票;(这是他的义务。他让开票单位为您开票,也是虚开;追究起来跑不了。作废已开发票,重新为您开票,其实是自我纠正错误。)
四、向实际销售单位支付货款;(这方面人家还真没错。)
最后说一句,建议您重视我的建议,绝非危言耸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上所述,若因违约使用(而非违约不用)而收取,则属于销售额(电费)组成部分;您可要求一并与电费开具发票,并以电费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若您所买乃是存货,则何时实现销售,计入何时成本。
二、若您所买乃是固定资产,则应于实际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
依据上述原则,若2018年度汇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则并无影响。若汇缴结束时尚未取得发票,则汇缴时先行调整;待取得发票后再调整回来。总之,最终仍然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注:个人理解,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一、如果上述收入乃是税前金额,则您的公式是正确的。
二、但既然是“实付劳务人的金额”,则为税后所得。则上述临界点需要调整一下。
我们按照税前所得计算一下临界点税额:
(一)4000元:(4000-800)×20%=640或者4000×(1-20%)×20%=640,税后所得3360元。
(二)25000元:25000×(1-20%)×30%-2000=4000或者25000×(1-20%)×20%=2000,税后所得21000元。
(三)62500元:62500×(1-20%)×30%-2000=13000或者62500×(1-20%)×40%-7000=13000,税后所得49500元。
也就是说,设税前所得为X,若税后所得小于等于3360元,则适用以下方程式:
X-(X-800)×20%=3360,计算出税前所得,然后根据税前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各档道理一样。
是的,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