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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果汇算清缴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则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服务)单位应当是一致的;此即“三流一致”原则。至于税收之外,合同其他约定,则依约而行即可。
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上述设备、车辆是否构成此项工程组成部分,还是单独为建设方购置?如果单独购置,则其产权双方如何约定?
我理解您的意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确实大于“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然而: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使用“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算基数,而已不采用“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则不存在比较大小问题。
二、既然您说“预售房款全部收齐、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等,则事实上应当这样已经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了。如此,则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照税法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多退少补,也不存在吃亏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如果只是“预收款”,而尚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用计算基数。当然,其实您也并不一定因此而吃亏,之后,确认收入之时,即可作为基数。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制冷机器属于设备,按照42号文件自产设备并安装,按兼营处理可以分开一个按13%,一个按9%或选择简易按3%,如果不分开,从高就是按13%。但是门窗算不上设备,算在材料差不多,按照混合来处理,要么按13%,要么按9%,看这个企业的主体是以哪个为主。
您须明白,卖方是否提完折旧,与您并无关系;他不会因为提完折旧、账面价值为零,而白送此车给您,他还是收您钱的。而其所收您的钱,即构成您购买此车成本、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对于上述成本、计税基础,您自应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您好,开具发票,业务为先导,也就是说,业务是怎样的,相应的开具发票,而不是在还不了解业务的情况下,想着怎么去开票。贵司销售煤炭给丙方,应当开具销售货物发票,如果是负责运输到丙公司指定地点,同贵司发生的运输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如果是对方负担运费,则应由对方支付给承运单位,承运单位向丙开具发票。如贵司收取的价款含运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而一律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建议贵司认真梳理一下业务内容及开票约定,以避免风险。
您好,可以约定无息。不过,根据2016年36号附件一第14条规定,此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最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贵司如符合这一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您好,上述支出最佳的选择是由工会按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列支。如果未在工会组织的工会账上列支,则贵司可能的选择是相关费用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支出,个人福利部分,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归员工个人所有的服装、用品、用具等,不过,此处理可能有一定的协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