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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文件与奖励办税人员免税不矛盾,这属于人员成本方面的用途。如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在一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各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合并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是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期末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编制的报表。而同一法人内部总分之间采取的合并方法不同于合并报表,更类似于汇总报表,是多个个别财务报表数据的简单的数学叠加汇总,方法相对要简单一点。
您好,问题说的是不是清产核资?如是,应当按清产核资的流程进行。清产核资后,可能会盘盈或盘亏,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如不是,请进一步提供情况以便帮助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公司并未报销的部分,则属于个人费用,本公司并未支付或者负担,票面相应税额并不符合作为本公司“进项税额”的定义,不应申报抵扣。由于发票只有一张,所以“整体认证后,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再就公司并未报销部分进行转出”是恰当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在新公司还未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先以A的名义签合同并索取发票,待公司注册成功后再由新公司支付给A并开具发票。若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很难界定应由谁承担合同责任,特别是最终新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
您好,看汽车购进时间,如果是 2009年以后购进的且抵扣过进项的,可以按适用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即税率13%。
如果是 2009年以后购进的且未抵扣过进项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额等于:含税销售额/(1+4%)*2%,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是 2009年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额等于:含税销售额/(1+4%)*2%,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都是按处置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票面税率,即为增值税税率,则取决于资产类型。比如多数动产,增值税税率13%,也有9%;而销售不动产,则增值税税率9%。另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能涉及简易计税、优惠政策等,须据实而论。
至于销售货物等,也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些须依税法计算,但税率并不体现在发票上。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上述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一并作为车辆组成部分计提折旧。
二、车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并不异议。个人认为,还是通过应交税费过渡一下,也便于查询。
您好,主要是看B公司单体报表的盈亏,财会函(2000)7号文《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如果以合并报表的盈亏来分配利润,会导致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增多。甚至在分配股利后,因为需冲销未分配利润,而导致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负数增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若向非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则应视同销售服务,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注:对于非金融企业资金无偿拆借,通常会用到此条,即以当地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一)、(三)两项多半用不到。)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具备关联关系,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是否免税,与是否确认收入是两个概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如上所述,虽然门票免税,也应确认收入。
可以参考如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查阅一下与您业务相关的政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