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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观点:无形产的使用年限不得随意调整,若人为调整为房屋的年限存在涉税风险。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单位数量。估计使用寿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以及对该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间、租赁期间等……对于无形资产取得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实务中,企业取得的土地,是基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取得的,合同中载有使用年限。因此,大多数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按照土地的使用年限40年、50年或70年摊销,属于按照“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摊销,且不超过法定权利的期限,做法是比较稳妥的。若将土地使用的摊销年限缩短至房屋的使用年限20年,企业需要提供“减少控制期限”的充分说明,有难度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产资准则》
您好,观点: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已经按照“经营所得”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的,支付方不需要扣缴税款。但如果并非属于上述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之外的其它所得,需要按照正确的税目,由支付方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你单位接受的是个人提供的焊接劳务,应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中的“技术服务”,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在不考虑其它税费(增值税等)情况下,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0×(1-20%)×20%=1440元。所以,你单位上述支付行为中存在涉税风险,可能存在纳税人(个人)缴纳税款选择税目错误,你单位将来接受税务检查时,需要提供纳税人(个人)属于临时性生产经营所得的证据,如果提供不了,仍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情形。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9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开具什么项目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业务本身是什么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未向我说明具体什么业务,所以只能这么大概说明一下了。
另外,关于工料问题,也会涉及混合销售就其主营一并开票或者特殊混合销售视为兼营分别开票以及简易计税等情形,则须据实而定。
您好,您指的应该是从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吧。弥补亏损是可以的,这一部分如果加上去之后,还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按5%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这部分股息、红利体现在您现在的的利润表里,您现在就可以弥补亏损并按5%交税。没有体现在您现在的利润表里,只能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做上述事情。
您好,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免抵税要缴纳对应的附加税原理是出口退税是把企业在出口前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退还给企业,但随增值税及消费税征收的附加税是不退还的。而免抵税可以看作是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因此需要缴纳对应的附加税。
您好,开票内容以实际的交易为准,若您实际购买的是材料是可以的,但一般建安企业是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提供服务有可能会包括材料,但材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若是这种情况,发票不能全部都开具材料。
您好,可以。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企业购进农产是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而是按您选定的核定方法抵扣进项。政策规定可以参考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您好,职工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不能只附名单就列支,而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关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该文件对职工福利费扣除明确了范围,同时对核算也提出了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该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做出了明确、全面的规定,涉及到企业职工食堂费用支出的,要重点关注第九条规定,具体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企业食堂的油、面、菜支出方面,能取得发票的,要尽量取得发票。对于从个人手中购买的蔬菜,要取得合规的收款凭证,相关的信息要完整、真实。对于食堂外包的,要取得“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对于上述28号公告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相关规定参考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您好,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在借出单位发放。借入单位重复发放或超范围发放的,视同吃“财政空饷”行为,由财政进行追缴。
如果属于企业单位,目前并无统一标准,借入企业如果为借调人员发放补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您好,您有做清算吗?企业注销需要编制清算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的费用、偿还债务、缴纳税金,剩余的资产才能分配给股东。
您需要先编制清算的资产负债表,将法定的公积金等先转入清算损益科目。如果在清偿债务和税金之后还有剩余才能分配给股东并注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