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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规定,投资公司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投资收益涉及缴纳增值税(6%)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持有收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收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投资公司收入科目“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 取得的投资收益不放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投资收益科目做账。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有批货物已报关,但质量有问题,对方不退货也不退钱,要怎么处理?”。一是由于此笔业务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不能确认收入;二是会计上根据公司管理层决定及相关资料作损失处理,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25号规定该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所述,购进国内公路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乘车通常难以取得,公司直接订车可以依法索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购买方应为公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如果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得抵扣)。
麻烦您将问题再描述得具体一些吧。
【答复】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贵公司“为了控制一定的税负率,企业通过认证部分所需的进项票进行抵扣,但是会有留存在网上待勾选的进项票,金额较大或者留存时间较长,”这样就形成滞留票,可能形成税务预警,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约谈,让贵公司说明情况等。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业务,贵公司与某大学共建校企联合实践平台,应该判定双方是合作关系。因此,应根据这个联合实践平台,以谁的名誉对外经营,就由谁来做纳税人缴纳应纳的税款。如果是以贵公司名誉对外经营,贵公司是纳税人,而学校分得的40%应该是税后分成。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目前采用认缴制,注册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注册资金数额也无关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涉及建筑企业资质特殊要求,建议直接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了解一下。
这个没有、也不可能有针对具体一项业务的文件。您可参考会计准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权责发生制、收入成本配比、真实性、可比性等,进行合理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销售(提供)服务,谁来开具发票;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谁是实际的销售方。所谓“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如果母公司实际向您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您所支付的利息,则母公司向您开具发票;如果银行实际向您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您所支付的利息,则银行向您开具发票。
【答复】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4S店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除此国家税务局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另外打个比方吧:您和张三去市场买水果。如果您二人各自买了一斤,各自向市场付款;则您二者之间没有什么业务发生,也不用开具发票。
而如果您买了二斤,付了市场全款;又给了张三一斤,收了张三一斤的钱。其实是您买了二斤,自己吃一斤,卖给张三一斤;自然应就销售一斤开具发票了。
此案例也是一般:您购买了总经理100%的人力资源,销售50%给了另一公司,自应依法开具发票。
此项政策乃是抵减应纳税额,并未实际增加进项税额(只是以此计算)。所谓“进项税额加计10%”,只是计算依据,并非增加进项税额;而是按照这个数字抵减增值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必另作会计分录;只须反映于纳税申报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