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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贵司发票相关联次丢失,应当登报挂失,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后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纳税服务规范3.0》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部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您好,如果开的是电子普通发票,直接按发票上的税金抵扣就可以。纸质普通发票不能做抵扣依据,要抵扣只能凭飞机的行程单计算抵扣。
您好,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上签订的交易价,如果注明了不含增值税价,可以以不含增值税价为计税依据。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而核定征收比例要看企业具体情况,一般同一行业的比例会一致,但也不排除因企业情况差异而导致核定比例不同。下面的核定说明供参考,具体比例还需看税务局最终核定。
核实说明: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这个不好一概而论。
一、从责任上讲,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由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由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从所得税角度讲,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人,由其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向其股东分红,股东又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这个不一定。报关单上的收件人一般都是作为货物的归属人,只要你客户能确定,报关单上写别人的公司名称,地址,他能拿到货物,可以按你客户的要求显示收货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如上所述,既然“行程单”日期是四月之前,则不符合抵扣条件。(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第55号)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您好,税法对是否必须加价没有特殊规定,因为是国内关联企业,总体税收还是在国内缴纳。但对于不在同一城市的公司,独立申报纳税情况下,不加价会影响销项税金,总公司有利用分公司避税嫌疑,在总公司当地税务局应该缴纳的税金会减少,您可以视税务环境、当地税务要求及公司要求看是否加价或象征加一点价。
同一城市的分公司可以不加价,没有影响。
一、基于上述子公司科目余额,母公司相应账面余额(发生额)应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其他应收款 5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二、如果母公司放弃债权,则母公司确认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500万
贷:其他应收款 500万
而子公司则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5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500万(此科目进而结转未分配利润,使“未分配利润”变为-100万)
三、子公司破产清算,与合并报表没有直接关系;理应自行计算。
您好,土方工程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个人销售沙子,属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附征个税,各省税务机关规定不一,一般按不含税收入的1.5%附征。建议及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收到土地款返还款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房地产公司收到的土地款返还款实际是回迁房的销售款,因此,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