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这种说法不能单按正确与否来确定。只要是公司有开票权利,发票基本都是能开的,只是看操作是否合理。第三方公司不开发票的原因可能是开完发票之后他们也须交增值税及所得税,而他们可能只是在境外公司要求下帮忙收款。
但贵公司面临的是没有合理的票据可以抵扣,向境外第三方付款,按规定是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的,不论税款由谁承担,凭借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缴书你们可以抵扣进项。而未代扣代缴税金的情况下,没有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凭证。
若款项还未支付,您可以有以下选择:1.代扣代缴税金,并将款项支付给境外公司,2. 代扣代缴税金,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境外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不论第三方是否开票,你们都有合理的代扣代缴税金凭证,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在以后的交易中,还是建议您采取直接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形式,保持服务提供方和收款方一致。
您好,小编在淘宝网上搜到的有中文版的OECD,可以在淘宝网上购买,也可以在新华书店购买。
一、如果作为出资,但并不改变注册资本,则计入资本公积即可。
二、以商标权(无形资产)出资,视同销售此项商标权。当然可以开具发票,但也须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三、对于资本来源而讲,购买、接受投资皆可,但无法对于一项资产同时存在。比如会计分录,“借:无形资产”,而贷方或者“资本公积”(接受投资),或者“银行存款”(购买)。
当然,对于投资人(卖方)来讲,无法出资(视同销售)或者销售,涉及税费都是一样。
四、这里涉及关联交易问题,需要依据市场公允、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以及其他税务处理事项。
五、上述业务分录,借方肯定“无形资产”,贷方才涉及选择问题,若出资未足,只能先为“实收资本”。
六、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法人即公司)购买花了多少钱,那是他的事;现在出资须依公允、独立市场原则。
七、法定代表人购买商标、以此出资,是两项业务。
一、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灯具无法单独使用,理应一并作为装修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租期内进行摊销。
如果村里或农民土地约定的时间内让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及青苗补偿费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并代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属于上述租赁业务,仅属于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取得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28号,取得收据及其他凭证即可。
一、及时补开发票。
二、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追溯调整及所得税处理:若上述房租依权责发生制原则之属期确实应为2018年度,汇缴之前取得发票,则直接税前扣除于去年即可;若汇缴之后取得发票,则汇缴时不能扣除,但取得发票后才对于所得税进行调整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账务处理之时,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出,则基于第一笔分录调整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和2018年度利润表本年数;接下来,自然影响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
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报出,则报出数据当然不能修改。基于第一笔分录调整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这样相当于从结果上进行了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如上所述,上述“补偿款”大于“供电所”账面计税成本以及相关税费的部分,应当依法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须明白,“交不交”与“扣不扣”是两个概念。打个比方,您给员工发工资,这必须得扣交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定义务;您去个体户那里买了个工具,他也得交个人所得税,但您就不用扣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综上所述:
一、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二、若属于应税凭证,则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三、除上述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等义务外,并无其他代扣代交印花税义务。当然,若因签订协议另有委托代征义务,自当依约而行。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社保分为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统筹部分,就按单位工资总额缴纳,所以,如果农民工已加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不需交纳,但单位缴纳统筹部分按规定缴纳。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符合上述条件即应确认固定资产,而与单价价值没有直接关系。
二、灯具显然安装在房屋方可使用,理应作为房屋之组成部分。作为附属设施,离开建筑物通常并无意义,它必须依附于建筑物,理应一并作为不动产。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也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虽然某些表格会将灯具列为动产,但这是指尚未出售的、作为存货(库存商品)的附属设施(与房地产企业开发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个道理)。而一经销售、安装作为固定资产,理应与房屋、建筑物一并确认,不应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另外,装修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相关支出通常理应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符合上述条件即应确认固定资产,而与单价价值没有直接关系。
二、灯具显然安装在房屋方可使用,理应作为房屋之组成部分。作为附属设施,离开建筑物通常并无意义,它必须依附于建筑物,理应一并作为不动产。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也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虽然某些表格会将灯具列为动产,但这是指尚未出售的、作为存货(库存商品)的附属设施(与房地产企业开发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个道理)。而一经销售、安装作为固定资产,理应与房屋、建筑物一并确认,不应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另外,装修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相关支出通常理应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