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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 181号 第三条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说的可以按照原值50-60%作为计税基础的地下建筑物是指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的地下建筑,若地上有建筑物,则属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不得享受该文件中房屋原值减值优惠,你公司地上有三层,不属于第二条所说情形,不享受该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基于上述政策:
一、您需要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
二、上述“大于零”、“不低于50万元”是指“增量留抵税额”,而非“留抵税额”。
三、如果本期符合条件,并未禁止以后申请,但须注意:
(一)如果本期之留抵税额,而在以后已经抵扣,则此时退税之后,导致后期需要补税。
(二)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另外,这个情况似乎规定不太明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本期只发生预缴义务,而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只是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果本期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将此业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将预缴税额填写在申报表相关栏次,予以抵减。
这样描述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建议您对照一下《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可能比较直观。
严格来讲,签到积分兑换礼品与消费积分兑换礼品应当分别处理。
一、签到积分兑换礼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企业所得税也应视同销售。
二、比如消费10元(比如销售一轴线)兑换1元礼品(比如赠送一根针)。其实就是取得10元收入,销售了一轴线(比如成本8元)加一根针(比如成本1元)。
借:库存现金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线、针)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9
贷:库存商品——线 8
——针 1
如果上述“设备”固定于停车场上,无法随意移动,才其实属于不动产(停车场)附属设施,应当一并纳入“不动产(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企业财务通则》虽有“计提盈余公积”条款,但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因此,个人以为,合伙企业计提盈余公积并非不可,但似乎并无强制义务。
您好,废料与主材一样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好,自产农产品不可以自开收购发票,收购发票是购买农产品的单位自己开给自己的。
根据现行核定扣除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再与扣税凭证挂钩,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体系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不仅要考虑购进环节,还要考虑耗用或销售环节。其基本思路是,采购环节将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待实际耗用或者对外销售时,再根据核定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定扣除体系下,购进时不作价税分离,存货成本为含税价,待实际耗用或对外销售时再进行价税分离。
没有试行还是按照凭票抵扣的原则。
您好,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4500元对您利润报表影响不大的话,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一、所谓业务招待,通俗来讲,客户来了,您公司请他吃饭,相关人员陪吃,这才是业务招待,适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政策。
二、上述赠送,乃是视同销售范围,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可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账务处理
(一)购入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视同销售(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没有明确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只是体现于申报表;而且购入价格即为公允价格,可作为视同销售价格,其实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并无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