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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的解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既然“准备持有待增值后转让”,则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一、关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并据实区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二、无论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支付方皆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您好,投资合同一定要关注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未经公司授权或追认,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投资设立公司的主体资格,其投资入股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您公司若想投资,应与分公司的总公司签订投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未经公司授权或追认,所签订的投资入股合同无效,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合资合同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相对方可以就其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缔约损失),向分公司及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分公司及公司赔偿合同相对方的缔约损失。
分红一般是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此流程可行。但须注意:A公司给B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其他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而开具的发票,均应单独列示会务费、住宿费、餐费,因为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支出是A公司的运营成本,不能作为A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而限额税前扣除,应作为其成本按规定扣除。
第一步,确认退货,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第二步,确认货物损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上所述,“给别的公司业务员定住宿,来报销”,则须有足够证据来证明上述报销费用与本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必要和正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既然维修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则发票也应直接开给保险公司,而非本公司。
二、发票购买方(俗称“抬头”)理应公司名称(难道车辆本身还能办理什么业务)。至于保险公司要求体现车辆号码,则可将此车辆号码备注栏标明即可。
您说的“整理线”或者比较笼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定义,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若符合上述定义,可依“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若发票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写明规格型号,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建议据实修改合同、补充合同或者按照规定流程作废、红冲后重新开具发票。
您好,原来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6%、13%、10%、6%和0,共五档。目前调整为13%、10%、9%、6%和0,仍为五档。征16%退16%和征16%退13%的调整为征13%退13%;征16%退10%调整为征13%退10%;征10%退10%的调整为征9%退9%;征16%退6%的调整为征13%退6%,征10%退6%的调整为征9%退6%,征6%退6%的还是征6%退6%;征16%退0的调整为征13%退0,征10%退0的调整为征9%退0,征0退0的还是征0退0。
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且均下降三个或一个百分点的情形:虽然这种情形增值税税率下降前后都是征多少退多少,实行彻底退税,但由于征税率的下降,相应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中性略偏多。
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下降,对出口货物的购销价格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出口企业自身议价能力较弱的货物,要早做相应的准备,采取相应的对策;对长贸合同,需主动与外商协商,以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一、若为保本产品,实则贷款利息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二)另外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附加税费,若销售方具有金融企业资质,还会涉及印花税(借款合同)。
二、若为非保本产品,实则股权投资收益
(一)此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若持股不超过12个月,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账务处理方面,可视情况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使非保本性质,通常难以行使股东全部权利,不太可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收益时,若为保本产品,则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若为非保本产品,则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相关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获得的财物,是视同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