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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通常使用代扣代收凭证。此凭证对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各有一联用于入账。至于扣缴义务人,因为您所述“代发工资”比较笼统;其实处理上也简单,您与代发工资方,谁负责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谁就是扣缴义务人,则留存代扣代收凭证之一联即可。
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定义,不动产经营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以及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若符合上述定义,自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5%(依法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另外,上述业务还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如果滴滴平台依法开具购买方为公司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与“收费公路通行费”不是一个项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需要勾选认证,直接申报抵扣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相关费用或者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相关费用或者折旧、摊销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注: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两个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契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房屋)或者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成本。
二、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因此,土地使用税不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
您好,要明确该商标所有权人到底是谁。如果商标所有权人是公司,那么,应当注册登记在公司名下,相应的注册费用,应当由公司来支付和负担,注册费用的相关票据抬头应当是公司。如果是这种情况,需要有相应的注册信息、支付凭证作为入账及扣除凭证。
如果是法人代表个人持有商标,则有相应的注册资料显示为个人持有。个人转卖给公司时,法人代表个人应按转让特许权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支付款项并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规定并未将缴纳社保作为报销工资及成本费用的前提条件。但是实际掌握税法口径中,有的地方明确将缴纳社保作为员工认定的必要条件;因此,也建议您就具体情况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如果上述年限及调整后的年限,与税法规定不符,则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发票开具要求“票实必须一致”。您与A公司之业务,只能由A公司开具发票,而不能转嫁与B公司。所谓“B公司愿意出钱,承担我公司的损失”,并非B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之理由;发票开具限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即“应税销售行为”。
二、至于A公司注销情形,有个条款建议您关注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准确地讲,资金账簿印花税“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
您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上述处理需要明确约定,包括单位与队长及所有工人都要协议清楚,以免发生争议(比如一旦队长未能及时向工人支付,则必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二、这种情况下,队长最多相当于代领工资,而非支付主体。工资支付主体仍属于单位;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三、上述施工队及施工人员如果并非本单位人员,则虽然名为“工资”,其实属于支付施工款项;仍须取得发票,并与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一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