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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包装物在境外租赁给境外企业的,出口时,一般是按暂时进出口方式申报,具体办法可参照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税务处理:
一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因此,该业务收入免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已经构成机构场所,因此需要在境外按当地法律规定按营业利润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租赁收入应并入出租方的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内用于抵免境内应纳税额。
类似于这种在境外出租包装物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外管局那边不会有问题。该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主页 > 政策法规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http://www.safe.gov.cn/safe/2013/0724/5436.html)查看。
您好,此种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应当与投资成本一致,因此,平价转让就是公允价,这种情况下,转让价减成本差额为0,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权转让会涉及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您好,是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规定,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旧协定:股息:10%
新协定:
1.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5%;
2.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15%。[注:国内法优于协定,用国内法,实际是10%]
3.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您好,如为生产企业是否可以退税须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企业本身持续经营以来从是否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外购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是否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等诸多情形,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符合文件中的要求,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退税率依旧是9%。2、可以出口,是否予以退税同问题1;如符合文件中的要求,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退税率依旧是13%;3、可以出口;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可以视作自产申请退税。
如为外贸企业:现行文件对“不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的货物出口是否予以退税”无明确规定。若符合出口退税的范围,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账务处理方面,利息、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即可;分别二者明细科目核算。
您好,观点: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并未以财税文件的形式发布过关于取得供暖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但是该省以问答形式回复过纳税人的提问: 内蒙古地税关于“职工取暖补贴是否全额计入个税纳税总额征收?”的回复: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补贴及体检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该省12366咨询。
您好,观点:在境外的员工若在境内有住所,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则该员工属于居民个人,其在境内取得工资应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若该员工在境内无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则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在境内取得工资应按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若合同在境外签订且已贴花无需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观点: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不是可以分12个月缴纳,而是可以在12个月内缴纳。这是一个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而不是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财税〔2018〕164号文件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的规定,财税〔2016〕101号文件仍然有效,并未废止,因此可以在12个月内缴纳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一、您须明白一个道理: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企业,肯定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二、而若核定征收,则有比例规定。然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应当在4%-15%区间内确定。
(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确实,此处使用“免税”概念,而非“零税率”;则应当按照“免税”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