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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第三条所说的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另外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所以根据您的描述,除非张某儿子能够对甲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权而且也实际控制了乙企业,那么甲乙就是关联企业,否则不属于
寺庙出租房产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寺庙可能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但对于出租行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一、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二、关于“超经营范围开票”,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因此你单位委托第三方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支付对方的代理费用,应作为你的费用处理,根据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进项抵扣。
客户给的仲裁费用应该你们之前申请仲裁的时候先垫付的,这时如果有对方承担,能收回来的话要冲减你原来的支出。
逾期利息应该属于价外费用,计入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我搜集的政策关于山西的有以下几个,文字比较多,没法在这粘贴,如果您需要可以留下邮箱,我发你邮箱。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 61号、67号、76号
财税(2019)12、13、14、1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号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从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成品油模块打印出来的发票左上角必须有成品油三个字,没有的不得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也就是说,比如说您取得劳务费10000元,这个10000元是“收入”,扣除20%费用后剩余8000元乃是“收入额”;“收入”和“收入额”是两个概念。计税时,是按照“收入额”再减各项费用、扣除,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填写申报表时,需要注意,第1行是“收入”合计(并非“收入额”合计),就得填写“10000元”,第6行“费用合计”填写这个20%。
总之,您不必计较是打折还是不打折才并入,计税时肯定是让扣的;无非就是打完折不再扣,没打折就先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