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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货物贸易外汇总量核查时,是以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为核查对象的。所以海关报关单中境内收发货人是A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是B单位,若B单位对外付汇,则付汇金额与进口金额无法匹配进行核查,导致总量核查出现偏差。另外,这样操作也与外汇局一直强调的“谁代理、谁进口、谁付汇”基本原则不符。
既然上述会费明确约定需要免费、赠送服务,则收到会费时应当作为预收款项处理;待提供服务时,再结转收入项目。至于结转进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估计服务数量或者按照服务期间进行结转。至于发票开具,可随服务进度或者服务完成一并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须把握两点:一、真实业务可以开票;二、相关资质需要办理。您肯定想问,没有资质发生了业务能开票吗?答案:能。但是,能开票不代表您就可以不办资质了。打个比方:您闯了红灯,警察罚您款;但不代表您交了罚款就可以闯红灯了。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实际发生原则。既然租赁结束才要拆除,个人觉得拆除时确认这个费用比较合理一些。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个人以为,您的开具发票如果符合上述规定(之一),则可通知对方来取。若对方没有来取,您放那儿即可,不必红冲;他什么时候来拿,什么时候给他就可以。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理解,这儿应当是指“本年度的利润总额”×合伙人所占比例;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可惜这个回复无法加粗加黑,以下几句话您可关注一下:现在一些人,为了吸引眼球,动不动就用“税务总局严查”之类的标题,根本就是造谣。(注:是有严查事项,但并非此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实申报,当然是义务。税务机关进行常规比对、核查,也是正常工作。
二、如果申报不实,则通常顺序如下:
(一)督促改正;
(二)进行适当处罚;(警告、小额罚款之类)
(三)情节明显严重,注意,以下几个情节并非具备其一,而是同时具备,包括金额大(导致少缴税款50000元以上)、倍数高(导致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10%以上)、累犯或者首犯但不接受税务处理、足够证据认定主观故意(大多数纳税人不懂税法很正常,税务机关能有充分证据证明故意才行)。只有这些同时具备了,才可能涉及那些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黑名单”、影响征信、限制高消费、阻止出境、移交司法等)。
事实上,因为税收问题涉及上述后果的哪有这许多,并不是税务机关执法不严,而是税法本来没有规定那么严,都是许多人哗众出宠、造谣生事。
不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实际工作中,摊销多年租金也没有作折现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一般来讲,如果上述配件属于A产品必要组成部分或者明显关联,配件与A产品适用税率相同,则上述处理应能反映业务真实情况,不会存在明显问题。打个比方:您买了又鞋子,开票将鞋子、鞋带分别来开,销售时直接一并开成鞋子,这本身也没有太大问题的。
若情形特殊,谨慎起见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分红,是指公司给股东钱,这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防范股东以从公司借款名义(实质上分红)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这个不是不用纳税,是另有纳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如您所述,“公司股东A私人打款用于本公司周转……跨年后公司再打款给股东A”,这是属于股东借钱给公司使用,不适用上述“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即使属于优惠政策,也只是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规定说不作为社保基数的。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