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问题提供的信息有限,没有说明劳务提供地,以及是什么样的劳务,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向台湾方面企业或个人支付该费用时,要代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不知这些税费是否包含在内,是否考虑?如不考虑上述因素,则可设公式15000-15000×20%+0.1X=0.8X,解此方程得X=17142.86(美金),供参考。
您好,不需要红冲,本质上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就不是发票,不存在红冲问题。当作一个收据处理好 了。纳税义务发生了,正常开带税率的发票即可。
您好,《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因此,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有依据的。
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的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第(五)款: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的规定,如果是保险费无需进行支付备案,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认为保险费是不应通过非贸付汇的税务备案的流程走。也就在操作中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您提交的问题来看,无论这笔保险费是由境外母公司代垫或者分摊的还是您直接支付给境外保险机构的,如果其本质均为保费的性质,那么不存在直接和第三方签订保险服务会更有利的情形。操作上,如果确认分摊的时保险费,可以不用去做支付备案,直接去银行付款。但这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保持一致,因为某些地区的税务局仍然会认为境外保险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的地方倾向于保险费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行动前,建议先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谢谢!
您好,按描述,集团公司购买的是软件的使用权,也没有软件的所有权,因此,可以按一般服务费用处理,关于特许权费用的判定,您可以参考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企业发放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独生子女津贴,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高温补助应区分是防暑降温费(人人有份)还是高温补贴(针对高温作业人群),除河北对在政府规定范围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冀地税发[2009]46号),其余大部分均按照“工资薪金”进行征税;对于高温补贴,参照的是2012年国家四部委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法理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予以免税”,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也不一,但倾向于依照免税(江苏、广西)或列入劳动保护支出(上海)占多数,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行确认。
采暖补助并没有国家统一层面的标准,从法理上应当列入福利性工资缴纳个税。但在实务中,较多税务机关出台了相应办法予以暂免征收(吉地税发[2004]1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辽建发[2005]42号等),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行确认,如无明确文件则需要缴纳个税。
您好,税务局代开发票一般不开具明细清单,您可以核实下。若税务局不开明细,发票退回也无意义,可以要求对方制作一份清单作为附件留档。
您好,您指的是否是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存在退税情况,直接用这笔退税抵2019年度的所得税。如果是这种情况,金额不是特别大,不会对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一定必须调以前年度损益,直接冲减当期也可以。 近期的税务政策变化较多,以前年度的预提存在差异也属于正常可解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补偿款”其实即为“价外费用”,应当一并作为销售额,确认收入并计提税费。
您好,你公司在境内为国外客户提供收货验货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您好,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关联公司代垫境外费用,需和境外关联公司(或客户)单独签订一份代垫费用协议。
对于垫付费用不须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代垫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D公司可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在银行办理。其中,代垫期限是指从代垫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境外供应商代垫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为应收应付款,应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可以按照销售折让处理。比如货物价值1000元,代金券100元。
借: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
借:库存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您可以直接按照900元开具发票,或者按照1000元开具发票后再红冲冲销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