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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您的理解正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二、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您公司的印花税征收方式。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无关;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上述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具体征收方式通常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者纳税人申请;而若依账核定计算,则核定办法也由当地税务机关制定。详细情况您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4月14日答疑《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单位12月份按公司标准为职工报销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能也有部分省市出台政策或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取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部分省市对于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例如:
山西省税务局的答复:冬季取暖补贴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具体扣除额度需要您咨询主管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具体可以参照《北京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文规定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问答形式回复过纳税人的提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补贴及体检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方便说明,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公司名称。比如:黄河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平均)转让给甲、乙、丙三个公司,转让价格3000万元。
(一)黄河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15000元(3000万元×万分之五),黄河公司当然可以入自己(黄河公司)账。
(二)甲、乙、丙三个公司各自需要缴纳印花税5000元(1000万元×万分之五),甲、乙、丙三个公司各自就自己需要缴纳部分入到自己(甲、乙、丙)账上。
注: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交易,印花税也是由新旧股东缴纳,而不是A公司。再打个比方,甲公司销售一幢楼房给乙公司,这是甲、乙公司之间的交易,甲、乙公司要缴纳印花税,“一幢楼房”可没法缴税;“A公司”就是“一幢楼房”。
您好,并没有文件直接规定实习生和临时工取得的所得要被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这种判定是基于劳动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综合分析做出的。这种判定可参照国税函〔2006〕526号(虽然这个文件是针对离退休人员,但基本精神是适用的),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雇用关系,接受单位的管理,按月支付报酬,这些都与独立劳务有明显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雇用实习生,并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文件依据如下。雇用临时工,如果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构成独立劳务,则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这里提及“取得相关证书”措辞,但具体如何理解,有时候存在一定异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下设团队显然并非会计主体。则其内部如何分配,集团可以不管;但分配结果应当提供明细给集团财务。财务据此作为员工个人奖金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的一部分,并应扣缴个税;下设团队应当提供内部分配明细,不应以团队如何支付集团不管作为免税理由。
是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这个问题,各地处理口径不太一致,您可以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以下依据可供参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