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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时点确认。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项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个需要根据你说的个人代开发票具体提供的是什么增值税应税项目,确定代开发票的地方。您说的是什么事项呢?
答复:进料深加工是原材料进境后由企业经过加工后不是直接出口,而是作为中间产品再转卖给境内的下游企业再做深一步的加工。贵公司的上述业务,不属于进料深加工。
我认为应当适用9%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了适用9%的特殊货物名称,其中包括“暖气”。而在“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的解释中,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租赁费、会展服务、绿化服务,皆为独立的“兄弟”关系。这张发票在于业务、分类、品名存在混乱,票面本身有误,因而不能抵扣。如果租了“绿化植物”,应当按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
二、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但我认为属于“集体福利”范畴,不可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可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时点确认。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也许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因为收入准则并未区分内销、出口分别制定,而是基于“控制权转移”作为基本收入确认标准。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目前没有可以用留抵税款抵减预缴税款的政策,但如果预缴增值税形成欠税,目前有留抵抵减欠税的政策,理论上讲如果应预缴而未预缴形成预缴欠税,就可以用留抵抵减了。
这里有河北和安徽俩个税局的答复,您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要明确的是按目前税收规定,按次申报纳税人起征点是500,按期申报纳税人起征点是20000,而如何判断自然人是按次还是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目前执行口径是看自然人是否有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如果有就是按期纳税人,起征点为20000,且还可以享受季度不超过30万(月10万)的免税政策。
因此建议保险公司汇总开票享受该政策,或者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享受该政策。
没有规定必须先做入账确认的,但如果勾选认证了,就默认为已经确认入账了。
确认入账功能起到俩作用,一是防止重复报销,二是防止对方恶意红冲。
保险代理人给企业提供的是服务,和保险企业是合作关系,所以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其他资料是辅助资料,只有其他资料没有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