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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显然,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因“拿证”而扣除;至于“拿证”之后继续教育,不可能每年取得一个证书(即使取得某个“继续教育证书”,亦非“职业资格相关证书”)。因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不可以扣除。
另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每年必须学习。
您好,上市是一个证券市场术语。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
主板指的是沪深主板,一板市场,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600开头,在深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新三板指全国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为那些还未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的场所,准入门槛低,企业质量层次不齐。
总的来说,主板是沪深交易所都有,中小板和创业板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都是上市公司,股票可公开交易;新三板是全国性中小企业交易市场,属于场外市场,非上市公司,买卖股票有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收到税务局的个税返还”,但企业并未因此给税务局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税务局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此属于开票错误,且属于重要栏次,建议进项转出、红冲并重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显然,“发生额的60%”只是条件之一,同时还要符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既然“没有营业收入”,则扣除限额只能为零。
一、如果对方未在本市设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则只能在注册地自行给您开具发票。您可这样理解一下:假设您在上海,从广州购买一台机器,难道会因为某些原因,而要求广州公司在上海先建个分公司,然后才能购买吗?显然不是这样的。从税法范畴讲,购买货物与购买服务没有区别。
二、如果对方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自可依法办理申领发票手续,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麻烦您补充一下,货物是否已到?如果已到,是否已经使用,使用到什么程度(车间在产,完工出库,销售实现)?您现在挂账在什么科目?
一、若发票尚可收取,可先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原材料
待收到发票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二、若发票已经无法收到,可直接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麻烦您补充一下,货物是否已到?如果已到,是否已经使用,使用到什么程度(车间在产,完工出库,销售实现)?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既然“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独立的纳税人”,则“总公司供电给分公司使用,在增值税上总公司做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公司”是正确的。
二,也正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独立的纳税人”,总公司不能对分公司的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即征即退的组成部分,参与即征即退。注:此问题中,“分公司”对于总公司来讲,与其他所有外部公司一样,都是另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