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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以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款项并非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所得,不适用本条款免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若同时符合上述“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当一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在于是否业务属实。
如果业务属实,只是购进时对方不给开具发票,那您这边只是无法用以抵扣税款,其实并无太大影响。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重新换开发票。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红冲、作废发票限于销货退回及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上述情形不属于换开法定事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购买方索取且非消费者个人、销售方不适用免税,即可开具专用发票。如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几点,则不必换票;但若对方当时并未索取,则当时不符合开具条件。当然,现实工作中,关于“索取”如何证明,并未要求留存证据;通常理解,只要其他几个条件具备,开具即视为当时索取了。
至于现实中有个误区:许多人就认为不能抵扣就不能索取专用发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索取专用发票,只是取得后不要抵扣即可(事实上,小规模纳税人想抵也抵不了,他的系统软件没有认证功能,主管税务机关肯定也不会给他认证通过)。
一、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二、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若同时符合上述“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当一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要明确核算,需要合同先行,将争议与风险提前约定,比如如何开票,如何列账,代垫款流程,代垫费用的额度、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合同约定后,会计才可以根据这些约定进行费用处理。例如双方通过《项目开发代建管理合作协议》约定,委托方拥有投资决策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代建方负责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营造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竣工交付管理。则这些费用就要计入您的代建管理费成本。例如您如劳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等。
一、如果实报实销,则需要发票。但其属于公司公务支出,并非个人取得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也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直接确认相关费用即可。
二、如果定额补贴,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范畴,不必取得发票,但要一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当然,规定限额内误餐补贴(具体标准,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免征个人所得税(也须纳入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即: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如上所述,调味品生产企业不属于“四项服务”,餐饮企业属于“四项服务”范围。
如您所述,既然“业务真实”,那就没有问题。例如:某些咨询企业、生活服务企业等,没有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很少,对外提供咨询服务、计提销项税额,这很正常的。
如果这样的话,只能每季都要申报。比如第一季度申报时,土地使用税为1-3月金额,房产税为零;第二季度申报时,土地使用税为4-6月金额,房产税为1-6月金额。具体情况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