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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计入研发支出的无形资产是指单位内部自行开发的。外购的直接计入无形资产,计入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您好,视同销售一般是指“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及劳务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您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况且您本身取得的就是普通发票无法抵扣的。您无需计提销项税额。
您好,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二项扣除类调整项目中并未有“管理费用”项目,至于其他项目的“账载金额”大多是根据其他明细报表填列的。 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如果管理费用累计数就是实际发生数,据实填写,如果存在其他情况需要分析填写。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个法律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法要求,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并无禁止盖两个章。因此,上述二章只要并不影响其他栏次(比如遮挡信息),则不影响发票使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也就是说,当然认证通过的进项发票,才能形成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作为加计抵减基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因此,一般情况下,会计方面对于租金可以按照租赁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综上所述,“从农民手中买的一部分自产树苗”,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苗木企业买了一部分树苗”,取得免税发票,则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您好,因为信息有限,我无法判断您为什么找不到申请单。根据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也就是说,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乃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会计凭证并无直接要求,总之按照上述原则,能够证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因此,您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我帮您列一下增值税征税项目框架:
一、货物
二、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
三、服务
……
(四)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如上所述,分类使用“建筑服务”没有问题,货物劳务服务名称使用“劳务款”其实很不准确。增值税范畴,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这里应当从建筑服务项下选择正确服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