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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原始凭证关键在于有没有,而不在于放置何处。以您所讲,若以复印件装订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原件出处,而原件单独保管,应无大碍。即使有人需要查询,能够找到即可。
对于上述“固定资产”,您表述不是很明确;我猜测您的意思是指“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基于此回答(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一、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若为一般纳税人
(一)购买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当时购入车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或者购入时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购入时小轿车不得抵扣),则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若购买时已经依法抵扣,或者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您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则非上述“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而应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您好,客户欠你货款,不应该是应收账款为负吧?是否是预收账款为借方余额呢?如果不作收入,那贷方应该是何科目呢?不会直接对应“存货”了吧?那一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的!
即使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要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也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开具发票,应做“未开票收入”申报: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好,新疆及乌鲁木齐市优惠政策摘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1、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投资企业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8年内象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象征土地使用税。
3、区外投资者开发“四荒”,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摘要
(二)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大发展。
1、2011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2、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免征自用房产税。
4、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摘要
(二十一)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
1、建立200亿元左右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和服装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补贴、电价和运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
2、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
3、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对疆内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出疆运费给予补贴,给予进疆运输费用补贴。
4、实施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政策。
5、、实施企业员工培训补贴政策。
6、实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
7、建立纺织服装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8、加大纺织服装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建立上市绿色通道。详见《新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
(二十二)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包括中央分成的75%部分和地方分成的25%部分。不纳入增值税收统计范围:在新疆注册但不在新疆生产经营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低6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116号)
(四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建立加工贸易转移项目落地“绿色通道”。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审批立项、加快环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考虑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应以未利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为主。详见《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摘要
(四十五)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用水、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51号)摘要
(四十六)促进快递业发展。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通过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快递物流园区、智能快件箱等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设备配置。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企业对新招用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详见《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92号)摘要
(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完善财税支持。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价格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118号)
二、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一)免税
1、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应税劳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保税物流优惠政策
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您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一、既然用于出租,自然应当将开发商品转到固定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结转环节并不涉及税务处理。
二、但是既然用于出租,则此房产需要确认租金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一、借出款项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二、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若因有留抵不用缴纳增值税,则不产生滞纳金;但未及时申报上述业务,则可能会有罚款。
另外,需要按照增值税额一定比例计提附加税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上述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是否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取决于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什么应税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只是收回往来款项,当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用开具发票;如果实则因为给对方提供了上述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到款项,自须根据具体应税销售行为项目开具发票。
您好,观点:具体要看是销售砂子、运输砂子还是装卸砂子。
(1)若为销售砂子,目前大部分省份,对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或1.5%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它税费(增值税等)情况下,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3%=1950元。税款已由纳税人在开票时自行缴纳,因此支付方无需要扣缴税款。
(2)若为运输砂子,按照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它税费(增值税等)情况下,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5%=2250元。税款已由纳税人在开票时自行缴纳,因此支付方无需要扣缴税款。
(3)若为装卸砂子,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40%=48000元。该税款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依据:
(1)当地对于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您好,观点:无形产的使用年限不得随意调整,若人为调整为房屋的年限存在涉税风险。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单位数量。估计使用寿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以及对该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间、租赁期间等……对于无形资产取得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实务中,企业取得的土地,是基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取得的,合同中载有使用年限。因此,大多数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按照土地的使用年限40年、50年或70年摊销,属于按照“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摊销,且不超过法定权利的期限,做法是比较稳妥的。若将土地使用的摊销年限缩短至房屋的使用年限20年,企业需要提供“减少控制期限”的充分说明,有难度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产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