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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政府给予资金,但若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如您所述,如果研发费用数据为零,则可能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您好,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认证、抵扣存在期限,且认证后可以结转抵扣,因此建议及时认证所取得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至于您的第二问,过于笼统,建议将问题具体一下。
您好,您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是否属于征退税差?如是应按规定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盘亏情形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您的思路是正确的。不过机动车发票用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建议不要体现上述赠送、折扣,以免异议。可以另行开具发票,票面体现两行,一行正数视同销售,一行负数体现折扣、赠送。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发票不合规,建议要求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一开始您的描述是清楚的,也没有问题(管理公司和酒店签订合同,管理公司给酒店开具发票,酒店向管理公司付款;程序上很合理)。但是后来您就描述得不清楚了(可能您自己心里明白),那么,您只须补充以下三个问题:一、现在是谁给谁开具发票?二、现在是谁给谁付款?三、现在是谁和谁签订合同?(上面您提到部队、酒店、管理公司、另一公司四个主体,您回答这三个问题时,仍然使用这四个名称;否则您另起名称,我又无法明白了。)
经查,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