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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政策乃是抵减应纳税额,并未实际增加进项税额(只是以此计算)。所谓“进项税额加计10%”,只是计算依据,并非增加进项税额;而是按照这个数字抵减增值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必另作会计分录;只须反映于纳税申报表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上所述,“公司厂房一半出租,一半自用”,只要出租、自用二者有其一并非上述“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可依法抵扣。当然,若专(全部)用于上述项目,自然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个人认为,如果客户并非消费者个人,此项贷款利息亦非免税,而客户索取,银行可以依法、据实开具专用发票;只是客户拿到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但是不得抵扣与不得开具其实并不是一个概念。
当然,有的地方规定贷款利息因为不得抵扣而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场地租赁费应当不在此范围内,不允许加计扣除。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时间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加计抵减公式为: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填表规则
主表的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和《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表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存在勾稽关系。
(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填写规则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来自附表四)
(二)《附列资料(四)》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实际抵减额”根据“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分析填列)
供参考。
您好,根据2018年28号公告,一般情况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2018年 第4号)第二条规定:2018年7月1日起将停止发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此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因此,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此类发票,已经违规,不能作为扣除凭证。定额发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发票开具无问题,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常见的发票有税控发票,比如,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非税控发票如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电子行程单等,只要业务真实,发票查验无问题,均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本办法关于补换发票条款不适用于上述2017年度,其他条款也是一样。
二、打个比方:您2019年发生一笔费用,当时没有取得发票,自然不能税前扣除,因此纳税调增处理。但是,2024年取得了这张费用发票,那么,此项发票并不列支于2024年,而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支于2019年;所以再对2019年所得税重新计算、调整。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而对于《期间费用明细表》,则分别对应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管理人员)、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注:通常职工薪酬不会计入“财务费用”,财务人员工资也是属于管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发票,“数量”、“单价”相当于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4天住宿费开成1天,容易被主管部门认为不合理,若须解释,也是麻烦,不如趁早要求重新开具。
您好,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即可,入账可以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具体入账科目可看企业情况设置,但代收的款项不能进到利润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