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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制冷机器属于设备,按照42号文件自产设备并安装,按兼营处理可以分开一个按13%,一个按9%或选择简易按3%,如果不分开,从高就是按13%。但是门窗算不上设备,算在材料差不多,按照混合来处理,要么按13%,要么按9%,看这个企业的主体是以哪个为主。
您须明白,卖方是否提完折旧,与您并无关系;他不会因为提完折旧、账面价值为零,而白送此车给您,他还是收您钱的。而其所收您的钱,即构成您购买此车成本、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对于上述成本、计税基础,您自应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您好,开具发票,业务为先导,也就是说,业务是怎样的,相应的开具发票,而不是在还不了解业务的情况下,想着怎么去开票。贵司销售煤炭给丙方,应当开具销售货物发票,如果是负责运输到丙公司指定地点,同贵司发生的运输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如果是对方负担运费,则应由对方支付给承运单位,承运单位向丙开具发票。如贵司收取的价款含运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而一律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建议贵司认真梳理一下业务内容及开票约定,以避免风险。
您好,可以约定无息。不过,根据2016年36号附件一第14条规定,此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最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贵司如符合这一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您好,上述支出最佳的选择是由工会按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列支。如果未在工会组织的工会账上列支,则贵司可能的选择是相关费用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支出,个人福利部分,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归员工个人所有的服装、用品、用具等,不过,此处理可能有一定的协调空间)
您好,传统的预算编制从(销售预算)开始。(以20180602模拟题单选12题,中总协的答案为准)。
您好,问题没有说明是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还是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借款。前者,贵司作为居民企业应按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14条规定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计算申报相应的增值税,由于跨境,企业所得税也需要视同销售。后者未向境外支付利息,暂时无风险,如支付,则需要相应代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未支付,但实际负担了,也要代扣)。
您好,观点:不需要补交税金。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按当时税率缴税即可。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您好,观点:利润分配并不以“企业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依据。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法,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进行的分配。实务中,可能存在因为土地增值税项目未清算,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未进损益、或未来可能来要补缴土地增值税也会影响损益等情形,造成企业清算后企业的利润将大幅减少,所以部分企业为了稳妥起见,制定内部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清算后、企业的利润确定后再进行清算。所以,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取决于企业利润情况以及股东会等审批机构的决议,并不取决于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处处理》之“2232应付股利”,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法,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进行的分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9%。
解释一下“转租也属于租赁”。其实很简单,您生产汽车销售,与您购入汽车销售,都是“销售汽车”;同理,您自产“租赁服务”然后销售(房子是自己的),与购入“租赁服务”然后销售(房子是租入的),也是相同道理。增值税范畴下,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皆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都一样的。
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个人认为,如果客户并非消费者个人,此项贷款利息亦非免税,而客户索取,您可以依法、据实开具专用发票;只是客户拿到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相当于普通发票使用)。但是不得抵扣与不得开具其实并不是一个概念。至于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上述之虞。
当然,有的地方规定贷款利息因为不得抵扣而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