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按照“火车票价”报销一部分,则理应按照报销部分(即公司实际承担部分)计算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可以的,没有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一、上述贷款业务需要符合资质方面的规定。
二、应当就上述业务依法计提、缴纳税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基于以上文件条款:
一、抵扣项目乃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若为“6%”,则显然并非此项目可抵扣范围。
二、抵扣凭证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若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非抵扣凭证。
综上所述,以上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计税依据乃是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在符合市场原则前提下,转租人、转租收入并非房产税纳税人、计税依据。
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是出租方,您10万元租出去,然后承租方30万元租出去,您不觉得您亏了吗?您为什么不直接30万元出租呢?我既有此疑问,税务机关也会有。本答复第一部分政策依据及结论毫无问题;但是您是否在以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方式逃避纳税。若如此,税务机关自然依法追究。
个人认为,还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较好;当然,作为财务费用也无大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一、上述转借业务需要符合金融资质方面的规定。
二、应当就上述业务依法计提、缴纳税费。
其实上述返利与服务费的区别非常简单:就是与销售额是否挂钩。既然“按照成交的客户成交额度作为基数”,则显然应当作为返利处理。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
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3.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超过此比例分红则违反了公司法,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帐面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其余部分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履行法定程序后,无问题。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支付所得单位应按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代扣个税(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的,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暂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您好,问题所涉及到的操作,似乎有点问题。首先,借款方到底是谁?甲公司是为乙公司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还是甲自己从银行借款转贷给乙公司?从问题的叙述来看,似乎更像后种情况,如果是后一种,则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的利息应按规定作为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甲公司收取利息及支付利息,计入账务费用的借方(支付时)或贷方(收取时)。甲方需要取得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建议贵司重新审查合同,以确定到底是什么样的业务,提供借款与转贷款业务法律责任及财税处理都是不同的。
您好,如果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口头或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如果发生劳动仲裁事项,劳动仲裁机构会很大可能判定贵司与该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则向该个人支付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贵司支付时应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支付的是工资薪金,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以内部凭证(工资表)作为扣除凭证,该部分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社保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须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则应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贵司向其支付所得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