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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数是指本年累计数,上期数是指上年同期累计数。
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其实,也应开具普通发票)。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应当属于福利费。
职工福利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支出实质上也与职工福利一个道理。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铂略从事财税方面培训,所支付费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问题规定,房产税的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苏府〔2019〕50号是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执行应按第三条执行
苏府〔2019〕50号 三、困难减免申请时限及批准权限
符合上述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批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对2018年度的困难减免在6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即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批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具体应该由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政府机及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如果没有发现,则无义务)。
三、纳税人上述修改,其实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必然错误逻辑:
(一)若前十月住房租金信息正确,则不能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因为二者不能兼容于同一年度;
(二)若前十月住房租金信息错误,则修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虽然没有问题;但同时带来前十月虚假申报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比如技术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1)发生应税(提供技术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2)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3)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4)(技术)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
如上所述,“未提供服务之前,客户就把钱先付了”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预付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限于租赁服务,建筑、销售不动产等乃是预缴义务且也是明文规定)。上述各项之中,第(3)项已无法实现。则此项技术服务提供(完成)、开具发票(二者理应一致)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若持续数个增值税申报期,则可分期确认。
您好,如果施工方是按规定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可以按国税总局【2018】42号文第六条作兼营处理,设备可按13%开票,至于是否在采购价基础上加价,加价多少,是商业行为,由您和施工方的协议确定。
先给您打个比方:您如果是卖衣服的,如何知道买者是否已经穿了?事实上,对方买走您的衣服,是否已穿,这是人家的事,您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知道的。
发票也是如此,您公司给客户开出发票,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开票合规,则发票既已交付客户,就与您没有关系,您没有责任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知道对方如何使用这张发票。
若有必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但需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才行。否则严格来讲,那是人家的事情,您不应当任意查询的。
您好,您的问题问的比较广泛,请把问题详细描述完整,以便解答。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据您描述,应属于“认证服务”,增值税税率6%。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认证服务”合并编码:3040601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