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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支出依法税前扣除,如果只是预提而未实际发生,则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现金流量表范畴,不太注重上述日常活动区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为"收到的税费返还"或者"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如上所述,代发工资代扣个税的服务协议并未列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属于上述应纳税凭证,不用缴纳印花税。
您好,一、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前扣除的情况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三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承认该项损失。当该笔损失具备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坏账确认的条件(如应收账款已逾期三年未收回)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形属于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0000元,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以一批账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或计税价)200000元的产品清偿债务。增值税税率17%,此时,债务人在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损失为:200000-180000-200000×17%=-14000(元)。税收上,债务人应确认转让所得 20000元,重组损失14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笔业务合计应调增所得额34000元。
您好,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所以,应填列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中的合计。
您好,个人出租车辆给公司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需要交个人所得税,若签订租赁合同,需要交印花税。视情况看是否交纳增值税与附加税。
1.个人所得税:按次/按月收入在4000以下,可以扣800,4000以上,可以扣20%,然后按以下税率表进行征税: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2.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合同有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可以按不含增值税金额缴纳。
3.增值税及附加:取决于租赁费如何支付,如果按次支付,那么租金超300或500就需缴增值税,按3%税率交。如果按月支付,那么租金在10万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10万以上全额征额,税率仍旧为3%。
增值税附加按税率的一般是5%,符合情况的会有50%左右的优惠,但各地情况不同,以当地为准。
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不是依据支付时采用的方式来判断的,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会因为采用信用单证而发生改变。由于国外开具的开发票一般是形式发票,不同于国内销售开具发票。那么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付款日期,如果没有,则看英国公司交付给贵公司使用专利许可的时间和英国公司收到贵公司相应的款项时间孰早。
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在付款时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特别是支付金额大于5万美元的,需要税务局开具支付证明(开具支付证明需要提供缴税的资料),支付时代扣代缴,相应的支付资料可以较为方便的给到税务局,而缴纳税款的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间隔过长时,若资料没有妥善存档,会给开具支付证明带来不必要的难度。
以上供参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代缴时间。
您好,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会计上还是按照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核算,按月提折旧,而不是直接一次性摊销。由于税务上已一次性进成本费用扣除,那么以后年度的折旧在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做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