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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相关费用或者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相关费用或者折旧、摊销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注: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两个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契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房屋)或者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成本。
二、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因此,土地使用税不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
您好,要明确该商标所有权人到底是谁。如果商标所有权人是公司,那么,应当注册登记在公司名下,相应的注册费用,应当由公司来支付和负担,注册费用的相关票据抬头应当是公司。如果是这种情况,需要有相应的注册信息、支付凭证作为入账及扣除凭证。
如果是法人代表个人持有商标,则有相应的注册资料显示为个人持有。个人转卖给公司时,法人代表个人应按转让特许权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支付款项并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规定并未将缴纳社保作为报销工资及成本费用的前提条件。但是实际掌握税法口径中,有的地方明确将缴纳社保作为员工认定的必要条件;因此,也建议您就具体情况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如果上述年限及调整后的年限,与税法规定不符,则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发票开具要求“票实必须一致”。您与A公司之业务,只能由A公司开具发票,而不能转嫁与B公司。所谓“B公司愿意出钱,承担我公司的损失”,并非B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之理由;发票开具限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即“应税销售行为”。
二、至于A公司注销情形,有个条款建议您关注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准确地讲,资金账簿印花税“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
您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上述处理需要明确约定,包括单位与队长及所有工人都要协议清楚,以免发生争议(比如一旦队长未能及时向工人支付,则必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二、这种情况下,队长最多相当于代领工资,而非支付主体。工资支付主体仍属于单位;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三、上述施工队及施工人员如果并非本单位人员,则虽然名为“工资”,其实属于支付施工款项;仍须取得发票,并与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一并留存备查。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答疑《企业没有关联业务往来是否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2019-04-3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麻烦您确认一下:
一、“之前利润是亏损50万”,这是会计口径还是税法口径?
二、“汇算清缴时发现其实计盈利50万”,这是会计口径还是税法口径?
既然如此,则会计、税务处理皆须进行。
一、调整账务处理
借:相关科目(这个原因您未明说)100万(从“-50万”变为“50万”,当然需要调增1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二、计算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由于不知道您之前已经预缴多少,所以这里金额就不写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调整财务报表
(一)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出,则基于上述分录(实际补缴所得税分录属于2019年度业务,不参与2018年度报表)调整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和2018年度利润表本年数;接下来,自然影响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
(二)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报出,则报出数据当然不能修改。基于上述分录(实际补缴所得税分录属于2019年度业务,不参与2018年度报表)调整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这样相当于从结果上进行了修改。
一、注册商标应属于无形资产。
二、商标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