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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车主)所收取的费用。如果贵企业与车主与明确约定或可依实际情形推定停车场承担保管义务的,符合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应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税目向车主收取费用并开票。如果贵企业与车主明确约定或可依实际情形推定停车场不承担保管义务的,符合不动产租赁的定义,应按照不动车租赁税目向车主收取费用并开票。
您好!
关于个人代开普票的限制,主要是源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自然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对于个人(自然人)偶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确可以通过到税务机关代开普票解决,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如果持续发生超过一定金额的经营业务,就不属于偶发范畴,会被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与申报。但由于偶发的次数在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规则不同,部分地区是要求一个月不超过3次,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可能会引发对上述业务情况是否处于持续经营状态的实地核查,从而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并如实进行申报。标准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255号)第五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属于单位与个人产权的买卖,故属于产权书据转移的范畴。
【答复】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有点屡不清头绪。
贵公司投标国内高校的设备采购,美国公司是供应商不是应该与贵公司对接吗?怎么又直接与高校的外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是先把设备出售给高校的外贸公司,高校的外贸公司再出售给学校吗?贵公司在这个合同中是什么角色?
请把这些问题描述清楚再答复您好吧。
欢迎再次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相关规定,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这当然违法,税务机关自会依法处理;但纳税人不能因扣缴义务人违法而作为不纳税的理由),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定义,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显然,您方提供水泥,对方加工为混凝土,属于加工劳务;对方应当按照加工劳务开具发票,增值税税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