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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银行常见的利息计算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所谓等额本息,就是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月供是相同的,贷款机构将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和贷款总利息相加,然后平摊到了每一个还款月。而等额本金就是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欠款本金是相同的,当每月还款利息会逐月减少,所以每月月供也会逐月减少。
假如用户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为4.35%,分别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产生的贷款利息如下:
1、等额本息:根据公式=P*{R*(1+R)^/{(1+R)^-1}
(P:贷款本金,R:月利率N:还款期数)可以算出,借款人每月需要偿还的月供为8530.99元,其中首月偿还的贷款利息为100000*4.35%÷12=362.5元,首月需要偿还的本金为8530.99-362.5=8168.49元,第二月需要偿还的利息为(100000-8168.49)*4.35%÷12=332.89元,第二月偿还的本金为8530.99-332.89=8198.1元,以此类推,借款人每月月供中偿还的本金越来越多,利息越来越少。选择等额本息产生的总利息为2371.88元。
2、等额本金:等额本金每月还款本金都相同,每月还款本金为100000÷12=8333.33元,首月还款利息100000*4.35%÷12=362.5元,第二月还款利息(100000-8333.33)*4.35%÷12=332.29元,依次类推,每月还款总额会逐月减少,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产生的总的贷款利息费用为2356.25元。
您好,理解有误。贵司收到扶持奖金的当年,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同时,用该奖金购买指定用途的固定资产,则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不得扣除,每年计提的折旧需要纳税调增。取得政策补助资金,五年内未发生支出部分才需要计入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具体的计税应当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来计算申报。适用税率是5-35%。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一般情况下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定期定额、定率征收、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一般情况下是核定征收,即按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再根据开票金额算是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用该应纳税所得额去套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应当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您好,实物在哪里账就应该在哪里,谁使用折旧摊销就应该在谁那里,这是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您好,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是依据:
第一、上缴上级单位工会经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了吗?如果取得了,那么符合税前列支的基本条件;第二、也是刚性条件,企业本年度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2%以内。
所以,应结合以上2个条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而不是只考虑计提与实际缴纳的差额。
您好,还真不是的。1. 直接背书转让涉及到金额和期间是否正巧匹配的问题;2. 收到的票据也可能存在各类下次,比如是否多次背书等等;3. 票据池不等同于贴现,是银行收到票据后,依托于票据的金额和期限给到企业授信额度,企业基于这个授信额度可以出票。
您好,小编传话:
两个文件不矛盾。口径均是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做为收入总额。
1.财税【2008】130号文:明确除财产转让所得按差额(售价-原值)征税外,其它所得按收入全额预提所得税。文件中提到的税费是指当时很多非居民企业提出的要扣除安排费等其它税费,因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采取预提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能按收入全额,不再考虑其它税费扣除。2013年9号公告更是明确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收入全额。
2.财税【2008】130号文件出台时,当时这类收入征收的是营业税,营业税做为价内税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文中中明确不得扣除其它税费。但随着我国营改增工作的推行,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由价内税变成了价外税,所以确定收入的时候就要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计税。2013年9号公告是针对非居民业实现的销售货物收入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业务而明确的税收口径。所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对于价外税是可以减除的。
您好,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建议补充备案,如果确实多缴税款了,可申请退税。涉及销售图书免税备案,可以直接在网上电子税务局办理。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0”,申报时在报表中体现减免税。
依据: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您好,这不是返还的税费,应放在收到的其他与经验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