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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代扣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理代扣业务的员工,则属于职工薪酬范畴。如上所述,扣缴义务人乃是企业,扣缴手续费乃是支付给企业。财务人员乃是履行企业工作(没错,即使是法定义务,那也是企业义务;对于财务人员来讲,这是企业交办的工作),企业向财务人员支付工资的一部分。
另外,若用于奖励“办理代扣业务员工”,则此项奖励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且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税率为9%。
开票时购买方的信息是在税务备案时确定的账户信息,实际结算时使用其他账户,不需要更改购买方信息的账户信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如果符合上述定义,当然可以按照清包工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一、适用什么税率或者征收率,与谁买无关。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且此车辆法定不得抵扣(注意:“法定”,如果当时允许抵扣,而因为自己原因——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等,未能抵扣,则并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未抵扣,则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且非上述情形,依照法定税率13%(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政策执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车辆),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未使用过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购入二手车,折旧年限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在税法规定年限(不低于四年)基础上,确定年限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各地规定不一样)。
差旅费指的是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的差旅支出。小明是A 公司员工,从税法角度不能在B公司报销差旅费用,因为他不是B的员工。如果小明确实为B提供服务,一种形式可以认为是小明取得劳务收入,需给B 提供发票,那么发生的费用就是小明自己承担;另一种形式就是视为A 公司替B公司提供了服务,B以A 开具的发票作为列支依据,而发生的差旅费小明在A 公司进行报销,理解为小明作为A的工作人员,去完成了B公司委托A 公司的提供的服务工作。
一、如果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报销。
对于员工抬头发票能否报销,目前执行口径并不一致,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如上所述,既然实报实销,则并非员工取得个人所得,而是属于公司的一项培训费用,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可一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销售什么,就开具什么。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不应该计入产品生产成本,销售佣金和该产品生产已经没有关系,是产品已经生产之后发生的费用,跟销售相关,应计入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