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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时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定)
转给供应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定)
贷:应收票据
如上所述,既有“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解释”,那这样处理也问题不大。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于此类共同接受劳务(服务),也有“分割”处理类似政策规定。至于上述结算,只是一种结算方式,本身并不会带来“三流”方面的问题(而且税务相关解释,“代付款”并非不可)。当然,谨慎起见,您也可再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简单说劳务派遣派的是人,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劳务派遣是人派到用人公司后,由用人公司安排其工作内容,而劳务外包是将一项任务工作给到对方,对方自己安排人员完成,最终交付劳动成果。
财务记账上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劳务派遣支出计入劳务费科目核算,属于人工费用,劳务外包取得发票一般计入成本或者形成资产的组成部分。
是的,这也属于固定资产;具体而言,这属于“固定资产-构筑物”。
其实,没有“公司注销后应收账款怎样收取”这个问题。公司已经注销了,怎么还能收款呢?其实,公司注销时,如果不能收回,进行债权转移。债权转移需要通过到债务人,这样才能生效。这样,接受转移方可以收到这个债权了。我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上述操作,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比如公司欠了张三的钱,不还张三,却把应收账款转移给公司老板,那肯定不行),也不能损害公司员工以及国家税收利益(道理同上)。
既然乃是“多开”,“实际不应当开”,则对此不应进行账务处理;只把此发票红冲即可。因为涉及跨月,纳税申报时,在6月份应当报上,7月红冲则可减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物业管理并非印花税征税范围。若合同分别列明,则只就租赁部分计税即可。
可以。
如上所述,此项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乃是“(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分立后的公司还做“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业务,自然可以继续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
撤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清算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涉及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从上述可以看出,没有您所提到的扣减留存收益的处理内容,请核实信息来源。
撤资和清算与承债式收购基本没有可替代性。
承债式收购是指在并购过程中,收购方承担或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以此为对价获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
公司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租赁合同是印花税税目之一,没有免税规定就需要缴纳。
附加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如果增值税免税,附加税计税基础就是零,附加税也就不需要纳税了。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个人理解你说的情况,属于税务机关原因导致补交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
关于“应交税费”(增值税)期末余额,归入什么会计科目?报表填入哪些项目?需要区分多种情形!
一、“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一)本期多缴、已缴、预缴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多缴、预缴,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2、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期税额,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余额。
3、一般纳税人多缴增值税,挂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4、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挂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5、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多缴税款,挂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借方余额。
(二)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结转以后期间抵扣
(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进行认证
上述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则挂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目前政策,“待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两种情况: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2、(原一般纳税人,依照文件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这种情况挂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五)增值税留抵税额
本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这种情况挂于“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
以上各项,编制报表时,相应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若预计超过一年之后才能认证、抵扣,可列于“其他非流动资产”)。
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
此项目反映“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三、“应交税费”项目
(一)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计提应交增值税,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
(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计提当期应交税额,挂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方余额。
(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计提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挂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
(四)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