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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广告宣传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包含“保险费”(这个另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一般来讲,如果只是接受货币捐赠,并未同时涉及“应税销售行为”,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亦不必也不能开具发票。当然,若事实上涉及“应税销售行为”,理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捐赠方来讲,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并不完全在于是否开具发票,而在于捐赠本身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您所述,两个营利性企业之前直接捐赠,无法税前扣除。
三、至于“其他风险”,则属于开放性问题,须视业务整体、具体、实际情况而定,无法给出直接回答。(打个比方:货币捐赠转账时被人盗取,这算不算“其他风险”呢?)
四、账务处理
(一)捐赠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接受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一般来讲,应付账款不必支付或者无法支付而结转营业外收入,或者因“债转股”而结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本身并不涉及上述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因而不产生增值税缴纳义务。当然,若事实上涉及“应税销售行为”,理应依法缴纳。
这需要区分情形。
一、如果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则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征增值税。
二、如果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月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则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征增值税。
三、如果您未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临时经营个人,则适用按次申报,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征增值税。
这个问题,我们拆开一看,即可明白:您买了套房子,价格100万元;开发商说,我给您10万块钱,您去交个首付买辆车吧。(当然,我拿到这个钱买不买,我说了算。)那就很简单了,您就是花90万元买了套房子而已。
开发商可以直接给您开具90万元销售商铺发票;也可以先开100万元,再红冲1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显然,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因“拿证”而扣除;至于“拿证”之后继续教育,不可能每年取得一个证书(即使取得某个“继续教育证书”,亦非“职业资格相关证书”)。因此,注册会计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所以取得注会资格证书当年,可以在个税前扣除继续教育费3600元,之后每年再发生继续教育费不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收到稳岗补贴,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成本费用
二、收到稳岗补贴,用于补偿未来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确认相关费用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成本费用
我们先来参考如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即:正列举征税。)
综上所述,上述各项既已注明,且已注明不含税金额,则对“仓储保管费不含税3.77元”金额应以《仓储保管合同》征收印花税,而装卸费、过磅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另外,如果您给出金额真是合同全部金额,则依据上述金额计算(3.77×0.1%),虽然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其实无法产生应纳税额。(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